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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本條第三款所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係指依該事情之性質,在客觀上可以接受公眾評論者,例如國家或地方之政治事務,個人之著作或演藝,媒體記者之報導,或公眾人物之感情糾紛等事件,行為人只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就其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因係憲法所應保障表現自由中之意見陳述,乃為本條所保障的適當評論,至於行為人之評論內容是否正確無誤,則非所問,而與評論是否適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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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688001/tanet/tanet-IPR/94plan/06_02_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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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經問過一位著作權法的律師在討論版的po 文要注意哪些東西,才不會有侵權的問題,他是說在網路上發表文章,基本上要注意的是
1.是否有營利。
2.引用的部份佔整篇文章的比重。
3.是否為教育、研究、評論的目的。
我也有問貼圖的部份,
他是說,差不多跟上面一樣,
但是這些是"理論上是這樣",也要法官認同才算數,
不過就如前面有網友提到,就一般而言,台灣的法官主要是看有沒有營利,比重如何,
只要還說得過去,對於一般老百姓,法官也沒那麼無聊。
但是如果網站上有版權所有、請勿引用、禁止轉載...之類的聲明那基本上還是別亂轉貼比較好。
※以上內容跟當天該律師的談話,也許不是一模一樣,但就我理解的大意是這樣。
gantaitw wrote:
其實我對這個也很有疑慮
在自己的文章中引用別人的話或圖片
就算已標明來源出處
如果沒有徵詢作者的同意
真的一定會沒事嗎?
這樣的描述無法去斷定是否真的沒事,要看有無都符合合理使用四項標準。
我在mobile01看到這件討論
想起之前有位林姓攝影師控告國小老師的事件
該國小老師有標明出處
還是照樣被告
http://www.epochtimes.com/b5/6/1/10/n1183847.htm
這個事件不是就判林英典敗訴了嗎?「發現蕭某其網頁內容主要在教授鳥類的台語名稱、讀音及相關俗諺,同時也以明顯標題註明部份內容與圖片引用自國立鳳凰谷鳥園編製的『台灣鄉土鳥誌』一書,認為蕭某引用該照片確實是基於教育用途的合理使用」。
基本上這個也是著作權法第52條跟第65條就可以解決了。
但是像是這則:http://chienhua.com.tw/2005/news/9504/news95042801.html
其中「黃姓男子未經生態攝影師林英典的同意,在網際網路上,自行將林擁有著作權的「五色鳥」攝影照片抓下,利用電腦翻轉技術,將原本鳥嘴向右的照片,反向成鳥嘴向左,將此反向插圖置於網頁上」,這就有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虞了。
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我覺得這種問題很重要
因為不釐清的話
在網路發言根本是動輒得咎
像我這篇文章又引用了一個超連結該不會也有事吧 =.=
引用報導會沒事情的,甚至一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連構成著作權的標的之可能都沒有。
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改天說不定發了一個文引了張照片就上法院了
「請問各位大大,我要怎麼才能拍出像這張照片的意境」
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嗎?
這個就不敢保證啦!著作權的案件是case by case,看有沒有辦法滿足「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中的條件,以及合理使用的標準。
阿福仔仔 wrote:
「無故」之詞不曉得如...(恕刪)
就法律上來說,「無故」通常都是專指「有無法律上之理由」來定義
換句話說,在取得法律上的許可情形下,才可以做法條中規範的行為
而狗仔隊大部份的相片都是公開場合拍攝,並不該當法條中所謂的「窺視...」
新聞自由跟其他基本權利是存在著衝突點,但法律在處理兩者之間的緊張關係有很多規範;只是台灣法治教育很差,大部份的人並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相對地,記者也常搞不清楚自己是否已經有侵權行為
回到主題,原po的抗告書我會建議著重在「權利濫用」上,可能會比較有效果。
著作權中,侵權之後是否有刑事責任,很多地方的確是以「營利與否」為判斷標準;但是民事責任不是這樣。
那案件中主張權利的陳先生在很多方面(假設全如故事所描述)有權利濫用之情形,這點在法庭上會是比較有用的訴之聲明。
不過,能事前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還是最好啦。
各位大大 剛剛去大大的網站看了一下 ,
小弟的感覺是 陳先生應該是一位模型飛機 跟攝影的愛好者
在陳先生的網站上面有許多滿用心的照片 , 而且滿特別的照片
所以 以照片被轉載的心態上應該是會不開心 是合理的 ,
但是 在跟作者處理的這件事上 確有些地方讓人覺得不妥 .
這是比較令人遺憾的地方 .
很多大大 在看完這篇之後 應該都會抱不平 ,
但是很多地方 我們還沒看到 , 或者如作者所說....是他朋友的意思 or anything...
大家還是正面的去學習這件事的教訓 , 不要過度的攻訐..(包括在他的留言板ooxx)
但是 讓我想到 同事上個月的故事 ,
不小心 在路口倒車 撞倒一位女性騎士 ,
個人判斷 , 倒車速度不快 , 理應不會有太嚴重的事情 ,
但是該騎士 堅持請警察到場 , 同事想說 如無外傷 , 願意賠償 (NT 1000吧..)
後來 到警察局備案 , 同事想說因為沒有外傷, 應該賠償機車的損傷跟心理損傷.
同事說 隔天 那位小姐去驗傷(小診所) 說"沒事" ,
但又隔一天和解時 , 同一間診所驗傷的結果 說頸部有挫傷 or xxx , 還帶頸圈..
而且和解中有一度嘔吐(想吐)的跡象....按 咧...
還說 沒辦法上班 , 這些都要賠償......個人聽了很火...
後來的和解 , 同事說要賠償七千, 但是對方老爸竟說 『沒這種行情啦』
開口要價"五萬"
現在 算了..... 看對方怎麼做囉....
各位大大 如果有比較好的作法 可以私下 PR 給小弟嗎
或法律 對方有什麼行為 要注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