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CATION頭 wrote:請問是在台南永康某公...(恕刪) 應該是這間啦...http://www.usi.com.tw/http://www.104.com.tw/jobbank/cust_job/introduce.cfm?j=3d71432a496d3f5732333b643955381973d3b4528395d40222222221d3b3c2726472j00&jobsource=n104bank&page=1
ryo1219 wrote:小弟在某家約1000...(恕刪)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 第十一款: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第四十七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恕刪).......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四十六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限:第一項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以下條款恕刪)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十一款罰則:以就業服務法 第六十七條 規定 之 罰鍰 6 萬 至 30 萬。更狠一點的......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條 第九款: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佔或背信情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九款罰則:以就業服務法 第六十五條 規定之 罰鍰 30萬 至 150 萬。但是樓主所陳述之行為是否構成背信之行為,這個有得打擂台了。《這方面樓主可以去請教 台中 康哥》別指望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罰則太低,你的前老闆不會痛。要用就用 就業服務法 來弄他....處罰金額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