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updated)每個法案都是犧牲一個小孩的命換來的

shityou薛球 wrote:
這在美國是多數州有通...(恕刪)

目前,美國大約有35個州設立了性罪犯網路名單,而且多數帶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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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Megan's Law性犯罪者查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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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noelle wrote:
梅根法案Megan's Law:
於 1994 年通過,該法案要求執法單位必須將有兒童性侵害犯罪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完全公開讓民眾查詢,旨在藉由透明化犯罪者的資訊,能讓民眾對鄰居有心理準備。
潔西卡法案(Jessica's Law):
也就是性侵14歲以下孩童,就重判最少25年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也不能假釋、交保;前科犯必須終生配戴GPS監控裝置、每半年回轄區派出所報到,更禁止接近學校公園2千呎內。


MEGAN'S LAW還蠻贊成的

可是配戴監控感覺也沒啥用
性侵犯都是重覆回鍋性很大的
不太可能終生配戴監控每半年去派出所報到就沒事
裝個監控還得浪費納稅人的錢= =
~雪天雲~ wrote:
其實 我個人認為.....(恕刪)


槍斃+1
ninja680614 wrote:
.性侵犯都是重覆回鍋性很大的..(恕刪)

回鍋?
直接帶回鍋的去公海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noelle wrote:
直接帶回鍋的死變態去...(恕刪)


像這種惡人(由其是上次那個犯了50多起的畜生)

刑罰如果能從公開處刑~先鞭私處30下 再公開槍決~

社會就不會這麼亂~~現在還有一堆人想反正抓到頂多去吃免錢飯~欠卡債還可以不用還勒~~
韓國小童星~李荷恩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KKIMO&book=68
希望大家多多幫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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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直接槍斃比較快啦,我支持…這些根本就不是人啦!!!

另外有些人借了卡債不還,還說是銀行的錯,真他媽的爛…這些爛人也拉去槍斃啦,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真是沒天理了…
noelle wrote:
梅根法案Megan'...(恕刪)


性侵害防治擬修法 加害兒童至少蹲牢20年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遏阻性侵兒童案的美國「梅根法案」、「潔西卡法案」精神,可望修入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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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通過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最近高雄縣有性侵6歲童被法官以"未違反意願",輕判3年2個月,不知如果此事發生在國外,不知他們的法院會如何判!

在歐美澳等發達國家,性侵兒童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不但會被判重刑,而且絕對禁止擔任任何會接觸兒童的所有職業(如小學老師、幼保員等)。姓名身分資料還會被公佈。(潔西卡.倫斯福德法案)

假如遊民性侵案發生在美國,加害人至少會被判處 25 X 50+ = 750+年起跳(美國法律規定一罪一罰,且累計刑期無上限。還是有死刑。),也不像台灣關個5到10年就假釋出獄。輿論更會大力批判社會救助體系及司法檢警調,而且美國公民會認為無法接受 :"為什麼可以讓一個多次對兒童性侵的罪犯犯那麼多案"。

罰多重都沒有用,重點是預防

個人修法試擬草案

刑法

第 221 條  

I對於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對兒童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I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人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II對兒童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I兒童,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II犯第221條第二項、第222條第二項、第227條第五項及第228條第三項之罪及對兒童有第226條或第226條之一之情形,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假釋、赦免、減刑、緩刑、免刑,亦不適用假釋、赦免、減刑、緩刑、免刑之法律規定,多次犯本罪而為數罪併罰者不受第51條第五款有期徒刑上限但書之限制。


第 224 條  

I對於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I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他人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他人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兒童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五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兒童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五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I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他人為合意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他人為猥褻之合意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他人為合意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V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他人為猥褻之合意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V對於兒童未得其同意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僅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而未使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I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對兒童因前項情形而為性交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維持不變)

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照提案內容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8cfcacecac8cdc5cdccd2cccf

新增規定:得禁止兒童性侵害加害人擔任特定經常接觸而同的職務。

a22akse wrote:
最近高雄縣有性侵6歲...(恕刪)


刑期分那麼細幹麻? 我覺得刑期直接由被害人決定. 若被害人未成年, 關至被害人成年後由其決定. 若被害人已經去世, 則再由他的家人決定.

若被害人都能寬恕了, 我們這些不相干的也不好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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