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藍天 wrote:
受傷家屬馬上報警,警察逮到了他 也說它沒喝酒
但卻把車扣在警局,人卻讓它走了
真的是...有點扯 (因為和員警有認識的樣子)
但傷害又逃亦
不是因該以現行犯逮補嗎 診麼還會放它走~
按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所以人都開車跑走了,凶器是石頭,顯然沒有帶在身邊,應該不是現行犯吧.....
所以警察依規定不能逮捕。
至於喝酒的問題,我不知道警察有沒有酒測啦,這要看當時攔下來的情形。
*其實大部分警察都是奉公守法的,另外因為以前常有被民眾投訴偵辦過程粗暴、太兇、態度不佳之類的...
所以現在警方原則上都很依規定辦事,也不太敢沒有理由隨便扣人,所以初步看來偵辦過程並無瑕疵。
dougmichelle2001 wrote:
很多事情用談判跟調解就可以圓滿解決,
就不要到法院去勞民傷財,自己的時間都花更多
這個建議很好,能這樣解決是再好不過了,可以找調解委員會去調解,調解成功經法院核定的話,
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不過要調解成功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