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罪案件
家母是在市場做生意的
市場有個空地,所以家母貨車都停在那裡
而空地對面住家,因為不想它家正門口有車
所以一天早上 ,故意出門倒車往家母的貨車狠狠的撞了一下
家母看到,向前題問為什麼撞我的車,那男子下車還想打我家母
而且它撞完就跑~
後來就抱報警,警察量測說那空地可以停車,而且就算不能停
也輪不到那男子來管,因該是請拖調來拖~
報案警察說看要不要和解,所以本來也想說如果它有誠意認錯
願意修理 撞壞的部份 就算了~結果它不願意,所以只好提告~
但內容時在很扯= =''
家母車被撞 只想得到一個合理的賠賞
而貨車被撞,警察也有拍照 做記錄
貨車也還沒修理可以做比對~
但年青的女法官 ,卻問說車被撞之前有拍照嗎 (證名被撞之前是好的)才可以要求對方賠賞....
都有被撞的照片 ,還有車可以比對
而且那男子有回答法官說有確實撞到~
求請問這樣為什麼不能要求對方裡理賠
法官說因為沒有被撞前的照片可以對照..
誰會吃飽這麼閒每天去拍自己的車阿~
也沒有公怖判決結果,只說有另通知再來,真不知道去那是幹麻的,對這樣的法官真的很失望~
真想反問它~如果法官你車沒拍照 ,我是不是可以去撞你的車,又不用賠錢給你,這是什麼道理阿....
請問懂法律的高手~
善良的百姓~真的就要自認倒霉嗎?
對方真的就沒事嗎?
淡藍天 wrote:
故意出門倒車往家母的貨車狠狠的撞了一下
對於「故意」這個行為有無其他證據,單憑倒車撞到其他人的車,一般都會認定是過失,因為沒人想拿自己車去對撞吧,不爽拿球棒砸就好啦。
淡藍天 wrote:
但年青的女法官 ,卻問說車被撞之前有拍照嗎
隨她問啦,不過我想應該是檢察官吧,單照你這樣說這樣要起訴應該蠻難的。
淡藍天 wrote:
也沒有公怖判決結果,只說有另通知再來,真不知道去那是幹麻的
單這點更像是檢察官開庭了,偵查中不需要公開心證。
淡藍天 wrote:
求請問這樣為什麼不能要求對方裡理賠
應該是民事案件,請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小結: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法處罰之行為係以故意犯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損他人建築物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故告訴意旨所指被告涉有毀損罪嫌部分,須以被告主觀上具有毀損故意為要件,始克成立,合先敘明。
二、本件實難僅憑告訴人現場蒐證照片,即遽認被告有毀棄損壞之故意,而逕令其擔負毀損罪責,本件應屬民事糾紛,告訴人宜依民法物權篇之相關規定訴請民事法院裁判解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告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