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罪案件
家母是在市場做生意的
市場有個空地,所以家母貨車都停在那裡
而空地對面住家,因為不想它家正門口有車
所以一天早上 ,故意出門倒車往家母的貨車狠狠的撞了一下
家母看到,向前題問為什麼撞我的車,那男子下車還想打我家母
而且它撞完就跑~
後來就抱報警,警察量測說那空地可以停車,而且就算不能停
也輪不到那男子來管,因該是請拖調來拖~
報案警察說看要不要和解,所以本來也想說如果它有誠意認錯
願意修理 撞壞的部份 就算了~結果它不願意,所以只好提告~
但內容時在很扯= =''
家母車被撞 只想得到一個合理的賠賞
而貨車被撞,警察也有拍照 做記錄
貨車也還沒修理可以做比對~
但年青的女法官 ,卻問說車被撞之前有拍照嗎 (證名被撞之前是好的)才可以要求對方賠賞....
都有被撞的照片 ,還有車可以比對
而且那男子有回答法官說有確實撞到~
求請問這樣為什麼不能要求對方裡理賠
法官說因為沒有被撞前的照片可以對照..
誰會吃飽這麼閒每天去拍自己的車阿~
也沒有公怖判決結果,只說有另通知再來,真不知道去那是幹麻的,對這樣的法官真的很失望~
真想反問它~如果法官你車沒拍照 ,我是不是可以去撞你的車,又不用賠錢給你,這是什麼道理阿....
請問懂法律的高手~
善良的百姓~真的就要自認倒霉嗎?
對方真的就沒事嗎?
文章關鍵字
呃,請問法律糾紛跟"兩性與感情"有什麼關係啊?發在這裡多奇怪.....
淡藍天 wrote:
毀損罪案件家母是在市...(恕刪)

是不是應該告民事的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民事比較不用那麼確切的證據
他有承認就好了
淡藍天 wrote:
毀損罪案件家母是在市...(恕刪)


法律本來就是講求證據,
沒有對的證據上法院也是枉然..



加我MSN吧~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請問大大的msn是?
小弟msn有pm給你~謝謝
淡藍天 wrote:
故意出門倒車往家母的貨車狠狠的撞了一下


對於「故意」這個行為有無其他證據,單憑倒車撞到其他人的車,一般都會認定是過失,因為沒人想拿自己車去對撞吧,不爽拿球棒砸就好啦。

淡藍天 wrote:
但年青的女法官 ,卻問說車被撞之前有拍照嗎


隨她問啦,不過我想應該是檢察官吧,單照你這樣說這樣要起訴應該蠻難的。

淡藍天 wrote:
也沒有公怖判決結果,只說有另通知再來,真不知道去那是幹麻的


單這點更像是檢察官開庭了,偵查中不需要公開心證。

淡藍天 wrote:
求請問這樣為什麼不能要求對方裡理賠


應該是民事案件,請另循民事途徑解決。

小結: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法處罰之行為係以故意犯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損他人建築物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故告訴意旨所指被告涉有毀損罪嫌部分,須以被告主觀上具有毀損故意為要件,始克成立,合先敘明。
二、本件實難僅憑告訴人現場蒐證照片,即遽認被告有毀棄損壞之故意,而逕令其擔負毀損罪責,本件應屬民事糾紛,告訴人宜依民法物權篇之相關規定訴請民事法院裁判解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告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請問大大
訴請民事法院裁判解決
要再去警局一趟嗎
因為相關資料都在那
還是去那理辦理就可以

淡藍天 wrote:
訴請民事法院裁判解決
要再去警局一趟嗎
因為相關資料都在那


找比較懂法律的幫你寫訴狀吧,民事案件要有訴之聲明、訴之請求,一般人也不太會寫
不用去警局了,那裡是處理刑事案件的,
相關資料可以在訴狀中著明相關的刑事案件案號(例如:99偵字第XXXX號的),法院會幫你調卷的。
既然對方也在偵查中坦承撞到你的車了,民事上你應該不會輸。
感謝大大的耐心解答~
實在非常感謝
不過後來去查
要民市求償 又要寫訴訟狀 好像也要3~5千
而修車理賠也只7千多,又耗時間
實在是耗時又不討好~
但只想給對方一個警惕
但它還有一條傷害罪因該是躲不掉了

在這案件後它還用石頭丟了對面的臨居
對方也提告他傷害 (有去省立醫院驗傷證明)
當下好像有喝酒 把人家丟受傷了就開車跑了
受傷家屬馬上報警,警察逮到了他 也說它沒喝酒
但卻把車扣在警局,人卻讓它走了
真的是...有點扯 (因為和員警有認識的樣子)
但傷害又逃亦
不是因該以現行犯逮補嗎 診麼還會放它走~
這感覺很不好,還是以後就打110
不要打警所電話 比較有保障
bart_go wrote:
找比較懂法律的幫你寫...(恕刪)


其實未必要寫訴狀,
一般的律師為了賺你的訴狀費用都會寫... 然後開庭才可以賺出庭費阿~

我個人是建議,
很多事情用談判跟調解就可以圓滿解決,
就不要到法院去勞民傷財,自己的時間都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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