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l.chou wrote:小弟我進公司已經滿六...(恕刪) 聽說有補休的制度對於勞工而言已經是慈悲的做法,套一句某些高階主管說的,改為責任制反而不用被譏譏歪歪,反正員工怕沒工作,勞基法又不是保護勞工,如果有人去當抓耙仔再當個案處理,反正企業永遠是大鯨魚。
karl.chou wrote:我也很想給他申訴下去...(恕刪) 當你決定要申訴.討回公道時(切記法定程序)至各縣市政府"勞工處"填寫(調解單)申訴分為兩種"協調"&"調解".但不可以"同時"申請兩種.(建議直接申請調解)1.協調全部由勞委會委託民間.協調委員多半會為資方說話,也沒有法律效益.2.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祝新年快樂
on9558 wrote:只能說你不是公職人員...(恕刪) 強者我朋友正在某中央機關服務他說加班費....那是什麼....能吃嗎??要錢,人事說沒預算補休,滿桌子的最速件抗議,年輕人前途無量,多做一點沒關係啦,主管不會虧待你的離職,各部主管幾乎都是認識的,罪了他們是能跑到哪去??其實責任制這鬼東西,在公家機關最澈底就對付一些沒背景,會做事的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