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進公司已經滿六年,開始邁向第七個年度~~
當公司去年開始改採"責任制"後,取消"加班費"的請領!!
但是相對的給予"相同時數的補休"(就是加班幾小時就給你幾小時的補休)
可是卻又有一條讓人感覺很機車的限制~~
"當月所累積的補休時數僅保留三個月,若是沒有在三個月內請完的話,一律刪除不予保留!!"
舉例來說:2010/1月份因公加班40小時,這40小時(五天)的假只可保留至2010/4/30,以此類推~~
衰就衰在小弟在公司屬於售後服務部門,配合業主需求導致常常加班,
該死的是我們的人手僅有兩員(我跟另一位同事)
想請假真的很難!!因為工作真的很多做不完,所以啦~~我常常接到管理部門的同事的通知~
"你某月份的補休取消囉",剛開始專心於現場工作,所以也沒去注意,後來經主管及同事的提醒才開始警覺!!
在現場忙到七晚八晚,沒加班費就算了~~累積的時數也是我因公換來的,憑何理由取消我休息的權利????
主管到年底在"高階主管會議"中提出我的狀況,管理部的回應是~~好吧!!換現金吧!!
因為可領加班費的制度已經取消, 所以聽到可以抵現金,當下心情好了不少!!(原來還有陷阱在後面~~)
到了領年終的日子(可以領到年終+2010整年度的加班費)~~靠北邊走咧!!
怎麼跟我算的差那麼多???
2010整年度的加班費我一共累計有600.5 小時(含以前說可以保留的特休時數)
換算下來差了很多沒拿到!!於是我打電話問了一下~~
"是這個樣子啦!!因為2010的10,11,12月的補休還沒取消呀,所以不能換現金喔!!"管理部門經理這樣說~~
陷阱來啦~~2011/01/25放年終,如果晚五天我就可以領到2010/10月份的錢~~(時間點好像是合理的完美?)
"那現在也快過年啦,三個月未領的補休時數我也不會去請假呀!!行行好,要過年了!我想給老婆小孩過年開心一點!!"
"沒辦法啦!!規定就是醬子"~~~令人厭惡的回答!!
因為這三個月算一算也有近一個月薪資可以領~~小鬼的學費就不用太擔心了!!
"那2010的10,11,12月的時數如果過三個月後我都不請假就可以領了吧?"~~我以為可以扳回一城!!
"你是都沒開會喔?2011年會徹底執行責任制,你想想?領得到嗎???"
e04咧!!吃定我了嗎???我為公司那麼多!!什麼狗屁倒灶的事我都幫了,現在跟我說這樣!!
我為了小鬼我還是需要工作,但不代表我可以讓你這樣搞吧?我只是要拿我應得的,
又不是過份且貪得無厭的要求,我到底該怎麼做才有辦法拿到這些錢呢??
請求各位神人幫忙小弟一下吧!!
勞基法無所謂"責任制"
貴公司使用的是"變形工時"
勞基法對雇主採行『變形工時』的方式,其實有嚴格的限制
依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雇主變動工時仍須遵守下列原則:
(1)須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2)可變動工時之期間以二週為限。
(3)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4)每二週總工時仍以84小時為限。
勞基法上無所謂的"責任制"雇主創造了責任制名詞對員工進行思想改造.將違法給合理化.超過每日基本工時8小時就必須支付加班費
第32 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延長工時部份每日工時包含正常工作時數8小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北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2)2321-3511
中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04-22550633
南區勞動檢查所 電話: 07-2354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