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遊艇業者沒提供救生衣,遊客翻船死亡,鑑定若遊客有穿救生衣,則不會死亡,你說遊艇業者要不要負業務過失致死之責?
米思特 wrote:
無法舉證罹難者不穿救生衣
沒有簽不穿救生衣切結書
遊艇業者說是遊客自己不穿的阿,關我屁事?這時你是要叫遊艇業者舉證還是叫遊客舉證?
當然是遊艇業者(行為人)阿!因為是遊艇業者的客觀行為導致了結果發生,若遊艇業者要說是旅客的責任所致,遊艇業者當然要舉證免責....
雖然大家一定會覺得怎能拿義消和遊艇業者相比較,但請仔細思考,兩者差在哪?
客觀上都是導致死亡的發生,只不過一個有賺錢一個沒賺錢,所已有賺錢的才罰沒賺錢的就不罰了?
因此收錢殺人才有罪,沒收錢殺人就無罪?!當然不是嘛!
客觀上是一回事,主觀上基於啥理由去做(動機)則是另一回事......
客觀上的情況都是,你知不知道不穿救生衣會死人?你是不是連救生衣提供的"短暫時間"都沒有,也就是你是不是完全欠缺提供救生衣的可能性(例如雖然水勢湍急,但上了救生艇還是有時間讓人穿救生衣)?
結論都是你的行為導致了死亡結果,或許有人會覺得如果我不救這些人,這些人之後也會死,所以不可以怪我.但是具體的死亡結果卻因為你去救這些人而沒給他們救生衣而提早發生了,也就是說你的"行為"讓這些人"早死"了,所以你必須對"早死"的結果負責.
這就好像有個人跑去殺人,兇手抗辯說,就算我不去殺這個人,這個人活到100歲時也是會死,既然這人都會死,所以我"提早"讓他死沒關係...這說法合理嗎?
你知不知道要讓人穿救生衣?
你有沒有讓人穿救生衣?
你一時情急忘記提供救生衣並不代表你不知道上面的要求.
一個人"情有可原"是主觀的問題;行為有無造成結果是客觀的問題;兩個層次不同
例如鄧如雯殺夫案,客觀上就是殺人行為,但主觀上就是"情有可原",所以法官輕判...
事實上就刑事部分而言,法官已經算輕判了(業務過失致死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給了緩刑(也就是不用去坐牢),這個案子法官真得是恐龍嗎?
行為必須要"量力而為",縱然動機是好的,但"自不量力"的行為也並不能因此被正當化.
玻璃娃娃案也是一個有名案子...
好人可以做,但濫好人(縱然道德勇氣可嘉)請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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