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74826 wrote:
恢復黥面好啦
不過這樣的好制度應該擴大實施
不只是性侵
像是紅燈右轉啦 違規停車啦
考試作弊蹺課
在網路上不經求證就發文
全部都刻在身上
讓其他人一看就知道這人什麼來歷
這樣殺人和性侵的黥起來比較好看耶...,都只要黥兩個字就好了
『在網路上不經求證就發文』的要黥11個字
阿童木 wrote:
如此一來~
這些人回歸不了社會
住那就被人指指點點
工作也處處碰碰
人被逼急了!!後果可想而知
不曉得小拔兔你有沒有注意到~
最近的案件就是期滿或假釋出來再犯
目前的作法是管區會拜訪~電話跟住所巡邏都有
現在的做法就是像你說的~除了社工沒有!!
警察管區會有一份轄區內治案疑慮人口造冊
每個月都要跟上頭報告!!
sickle wrote:
我們大有為的的政府,...(恕刪)
〔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林恕暉/台北報導〕wrote:
明訂95年6月30日以前,性侵害加害人在接受獄中治療或社區身心治療後,經評估認有再犯危險,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
值得注意的是,內政部原打算引入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對上述日期之前犯性侵、且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者,擬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但行政院審查時,考量此類加害人既已接受強制治療,即已暫時與社區隔離,公布上述資料恐引發附近民眾恐慌,甚至導致被害人曝光,最後沒納入上述公告機制。
由於94年修正通過的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律,針對短期刑未及完成治療輔導或刑期將滿但治療輔導無成效者,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刑後強制治療;但因不溯及既往,相關規定不適用於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罪犯。
內政部送政院審查的修法版本,原本針對95年6月30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者,增訂有公告身分機制,明定如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得經一定程序,聲請法院、軍事法院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這項條文政院審查時刪除,僅明定得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行強制治療的規定,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