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濤爆裂 wrote:那水叔貼的熱褲妹也可以跟他求償囉~...(恕刪) 她要是有看到照片 , 搞不好還會叫我再幫她多拍幾張勒!!roger6515 wrote:這張我鑑定無罪...(恕刪) 司法果然是公正的.......
喬丹大帝 wrote:您這樣的言論就類似之...穿著清涼不代表可被視覺強姦今天有人猛對你拍身體部分有人會覺得舒服(恕刪) 國外有天體海灘那怎麼辦?就在大馬路邊,同一海灘有人T恤短褲,也有露胸,男女小的老的辣妹,模特兒脫光光的....不引人看難馬上生理反應
往事越百年 wrote:台北故宮博物院的翡翠..這是版權問題,只可觀看、翻印必究.(恕刪) 這點我有問題那只要拍照或攝影時身體任一部位有入鏡的旁人都可以說"有版權嗎?"要求民事賠償理由"看著我的手的相片.起猥褻之心"
法官判決, 依的是法律, 而不是社會觀感或道德!怎麼很多人都覺得法官要照社會觀感或道德來判?台灣的教育在基本法律常識這塊是出什麼問題了啊? 這裏是民主「法治」國家耶!!就是因為社會觀感或是道德是會變的, 不是白紙黑字的,所以才會有法律這種東西...法官再怎麼樣自由心證,再怎麼想硬坳, 也是有個限制. 這就是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社會上行為的最低標準!拍到人家大腿,請問是要判什麼罪? 什麼法哪一條? 他的行為在法律條文的解釋上可以成立嗎?假設法條上就沒辦法百分之百成立, 那又怎麼能判刑? 又不是歐洲中古世獵魔女, 鄉民起閧,反正大家都這麼認為那就把這個女的給燒了吧!要用法律處罰人, 那就是要符合法條上對犯罪的定義! 法條合不合理, 合不合乎社會觀感跟道德,那就是立法機關要去處理的事. 法官要判, 不能說法條上沒辦法構成犯罪硬要判他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