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新公司
會打電話詢問舊公司
該員在舊公司的狀況
離職原因等

所以留名聲的道理在這

如果沒這層顧慮
錢拿到就可以閃人了
就算沒有提前通知, 對勞工並沒有罰則, 所以公司不能對員工怎麼樣

但是千萬不要太過分, 這個世界是很小的

甚至很多地方 (例如工業區, 園區) 有一個叫作 "人資聯誼會" 的小組織

他們之間也是會交換訊息的

我就看過幾個名字, 要會員們於招募時提高警覺

但是如果已經有足夠的預告期, 主管把你的離職單丟回來是沒有意義的

你只有告知的義務, 沒有要等公司核准的責任
如果不用交接.隨時都可以閃人.不然留在那邊不是很奇怪.做事會被說都要走了做那些做什摸.不做會被唸不做就不要來.如果要交接.最好是等有人來跟你交接會比較好.

ericyomr wrote:
勞動契約終止 需有預...(恕刪)

為什麼它的「繼續工作」不改為「連續工作」比較通順?
這有啥好煩腦的~~就加它個30天在離職阿~~~
這30天包含假日頂多剩下20來天
再扣除特休天數也只剩下10來天
再請個病架、事假、生理假
基本上就遞辭呈後上個幾天,然後最後一天去辦離職手續

反正離職天數照規定來公司沒辦法貓你
而且也沒法律規定離職前不能請假

IMSE wrote:
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恕刪)

嘿嘿 有一個月可以玩你了 皮繃緊一點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IMSE wrote:
那好像是資方要告知勞方終止勞動契約適用吧?

字面上的意思
應該是雙方都要吧
ericyomr wrote:
不論由勞方或資方終止勞動契約,都須給予對方因應調配的時間。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dio1566 wrote:
有的新公司會打電話詢...(恕刪)


我覺得公司用這種做法不妥
你可以打聽我前公司對我的印象
那我也要可以打聽貴公司已經離職同事對公司的印象才是
(請提供一年內離職同事聯絡清單)

mo0928o1 wrote:
我覺得公司用這種做法...(恕刪)


又沒人逼你在履歷寫上一個公司名稱
你可以不寫
人家就不會問不到你在上個公司幹了甚麼好事
"不要太過分"這句話應該送給老闆才對...

工作交接 是指交接工作清單 檔案在哪邊 文件的去處 可不是幫你重新訓練一個人...

如果是一個快要垮掉的公司 恐怕連要跟你交接的人都很難找到...

一個月已經是宇宙時間了 老闆在凹人是不會替你考慮的 一個月就已經是仁至義盡 再多都免談...

不要把老闆們慣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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