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沒有提前通知, 對勞工並沒有罰則, 所以公司不能對員工怎麼樣但是千萬不要太過分, 這個世界是很小的甚至很多地方 (例如工業區, 園區) 有一個叫作 "人資聯誼會" 的小組織他們之間也是會交換訊息的我就看過幾個名字, 要會員們於招募時提高警覺但是如果已經有足夠的預告期, 主管把你的離職單丟回來是沒有意義的你只有告知的義務, 沒有要等公司核准的責任
這有啥好煩腦的~~就加它個30天在離職阿~~~這30天包含假日頂多剩下20來天再扣除特休天數也只剩下10來天再請個病架、事假、生理假基本上就遞辭呈後上個幾天,然後最後一天去辦離職手續反正離職天數照規定來公司沒辦法貓你而且也沒法律規定離職前不能請假
IMSE wrote:那好像是資方要告知勞方終止勞動契約適用吧? 字面上的意思應該是雙方都要吧ericyomr wrote:不論由勞方或資方終止勞動契約,都須給予對方因應調配的時間。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不要太過分"這句話應該送給老闆才對...工作交接 是指交接工作清單 檔案在哪邊 文件的去處 可不是幫你重新訓練一個人...如果是一個快要垮掉的公司 恐怕連要跟你交接的人都很難找到...一個月已經是宇宙時間了 老闆在凹人是不會替你考慮的 一個月就已經是仁至義盡 再多都免談...不要把老闆們慣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