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leg wrote:
比較好奇的是,告她的...(恕刪)
看判決內容,應該是那兩個人一起告的。
可想見,這女人及小女孩們當時天天以淚洗面的悲情...
說實在的,遇到這種事情,情感上的受害人還不能大聲講出來、一切必須自己吞下去,那這社會還有正義嗎?
這讓我想到魔鬼阿諾情婦的新聞...如果不能稱阿諾的情婦是情婦,那該叫甚麼比較妥適?
如果這種行為不能稱之為陳世美,那該叫什麼?教育部能不能出來回答一下?
反倒是地檢署說:「陳世美」意指拋妻棄子、道德敗壞,情婦是指私德敗壞,足以損人名譽....
足以損人名譽?這地檢署是恐龍加三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