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akaho wrote:
用法律規定道德,表示...(恕刪)
沒錯沒錯!!!
我就是這個意思
另一個簡單的邏輯道理的說法
規定30%物價報酬是希望增加歸還率
增加歸還率就是要讓本來不想還的人因而歸還
但本來就不想歸還的人會放棄100&%的物品價值
去換取30%價值?
根本不太可能成立也不該期待
所以此規定並無存在的必要
若是因為讓拾獲者有歸還成本這個理由
因為還要花油錢去警局 花時間去備案等等
應該意思意思一下5% 10%之類
這個底限或許大家還可以接受
newplaza wrote:
既然法律有規定3成
想拿且堅持要拿的不會拿不到
若最後不拿 是受到物主人情壓力或周遭人(例 警察 物主親友)輿論壓力
若是媒體在文字或報導都加入了施壓的輿論
那是不是偏頗或另類霸凌?
在規定還沒改以前 物主的正確心態就應該往好處想
總有拿回七成的價值 而不是攻擊拾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