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失財物索取三成報酬.....附上立法院的最新的消息,準備要修正了


u9207008 wrote:
使作傭者不知道哪個國立大學法律系的女學生(恕刪)


她以後開業,可以用"元祖三成姐"或"老三成姐"打廣告.

ltu6323 wrote:
這三成不是發明啦本來...(恕刪)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你要放棄權利亦可

也不用攻擊
究竟

ghip1011 wrote:
是谁發明撿到東西索取三成報酬的啊.....


相信原立法的用意並不是這樣 . . .

當然 類似的事件例子也相當的多

有些人就是愛 玩弄法律
該不會有人認為撿到三成
是台灣人發明的

用想的也知道
世界各國應該都是撿到錢可以拿錢的

想問一下
有沒有哪一國是例外的
剛剛看到晚間這則新聞

我跟媽媽邊看邊罵~~這年頭怎麼那麼不要臉的人一堆啊??

那個人看起來明明就是一個年輕人 還是學生?!

還好意思跟人站在馬路邊爭論死要錢

真是不知道小時候的禮義廉恥教育都敎到哪去了?!
為什麼這樣沒有構成「強盜罪」或者「侵占罪」或者「搶劫罪」啊?
這很明顯是侵佔或搶劫吧?那以後小偷偷了東西或者強盜強了東西,
被抓到都改口說:「我是撿到的,付我三成報酬我就還你」不就好了?
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能解釋一下呀?

kyfun02 wrote:
剛剛看到晚間這則新聞...(恕刪)


禮義廉恥都被他夾在國文課本裏面去囉~!!
要是我包包提到手酸而先放地上休息..旁人卻撿起也要跟我索取3成感謝金嗎?
我看那人真是窮瘋了
報酬請求權是法律所規定
人家雖是行使權力 但可能觀感不好

試想你家挖到金礦值幾百億 國家規定要上繳 只發一張獎狀給你 你爽不爽
但是加上法律規定 挖到分你三成
你要遵守哪一個?

法治社會 只有遵守法律
不然就是人治

只要教自己小孩記住
"拾金不昧" 是應該有的本份
newdriver wrote:
報酬請求權是法律所規...(恕刪)


舉那甚麼爛例子
去把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到第二十四條看清楚再來說這種話...

還有,留置權是後來民法增修條文才加進去的,之前沒這個東東....
所以我才會問這是哪個發明的....

最近要求三成酬勞玩弄法條的人上新聞的越來越多
是該高興嗎,還是該難過?

搞不好以後像警廣說某某某坐計程車東西忘記拿,
撿到的人要求三成酬勞比照辦理,這就很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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