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樣沒有構成「強盜罪」或者「侵占罪」或者「搶劫罪」啊?這很明顯是侵佔或搶劫吧?那以後小偷偷了東西或者強盜強了東西,被抓到都改口說:「我是撿到的,付我三成報酬我就還你」不就好了?有沒有懂法律的朋友能解釋一下呀?
報酬請求權是法律所規定人家雖是行使權力 但可能觀感不好試想你家挖到金礦值幾百億 國家規定要上繳 只發一張獎狀給你 你爽不爽但是加上法律規定 挖到分你三成你要遵守哪一個?法治社會 只有遵守法律不然就是人治只要教自己小孩記住"拾金不昧" 是應該有的本份
newdriver wrote:報酬請求權是法律所規...(恕刪) 舉那甚麼爛例子去把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到第二十四條看清楚再來說這種話...還有,留置權是後來民法增修條文才加進去的,之前沒這個東東....所以我才會問這是哪個發明的....最近要求三成酬勞玩弄法條的人上新聞的越來越多是該高興嗎,還是該難過?搞不好以後像警廣說某某某坐計程車東西忘記拿,撿到的人要求三成酬勞比照辦理,這就很可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