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失財物索取三成報酬.....附上立法院的最新的消息,準備要修正了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掏錢買傘時,鈔票掉落腳邊,他發現後準備彎腰撿錢時,
卻被五十八歲游姓男子搶先一步拿起。游姓男子先是把錢藏在手中堅持不還,
後來又說他是撿到遺失物,要三成的感謝金,氣的吳姓男子大罵他「無賴」

把錢藏好之後,甚至要拿手機出來要脅要報警,後來他跟掉錢男子的吳姓男子
,兩人都進了警局,這時他又改口說他是幫忙撿錢,還要根據民法向失主要三
成感謝金,也就是3100元的三成930元,把吳姓男子快氣昏。


看到這個真的要感謝發明這個法則的人,把人性發揮得淋漓盡致...
以後搞不好會出現偷東西的,偷東西後把東西還你然後向你要三成酬謝....

沒記錯的話應該是那位高雄某大學的那位開了先河,讓大家知道留置權這東東,
功德無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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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初審,擬降低民法對拾獲遺失物者請求報酬的比例,比較各國立法,德
、日法律規定的拾遺報酬均比台灣低。法界人士則建議訂出最高上限,以免爭議。
拾獲遺失物可請求報酬的規定曾引發爭議,去年1名學生拾獲單親媽媽遺失的2萬元,
卻向她索取3成報酬金;另1名法律系學姊撿到學妹遺失的4萬元,要求學妹必須給她
3成,否則行使留置權。

現行民法物權編第805條對拾遺報酬請求權,規定拾獲遺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當初立法理由在於鼓勵撿到東西的人都應把東西歸還
失主。

立法院日前初審民法第805條修正案,把「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刪除,修正為
「相當之報酬」,但報酬金到底要改訂多少,仍需交由黨團協商。



法務部官員表示,德國民法規定,拾得人以保管或保護拾得物為目的,可向有受領權
人(即失主)請求償還,還訂出比例,物的價值不超過500歐元時,可請求5%報酬;超
過500歐元,可請求3%報酬。日本的遺失物法第8條規定,「遺失人應將該當物件的價
格5%以上、20%以下報勞金,支付給拾得人」。

法界人士指出,降低拾遺報酬,確實有助減少爭議,但「相當之報酬」仍應訂出明確
比例。一名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建議,應訂出最高上限,較能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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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歐元大概是20000多一點,5%大概是1050(以21000計算)

比起恐怖的30%,應該較為讓人接受.....

不然以台灣的算法是21000X0.3要給的昰6300....
日本昰5%-20%,不知道當初民法修訂條文那個30%昰怎樣計算出來的....
最先開始的好像是台政成清交這幾所學校學生帶頭領三成,然後在加上媒體的聳動的報導

就變成現在這情形了


PS:這其中最惡劣的應該是那位成大學姐撿了學妹學費要三成,雖然他有還,但不知是要巴下去,還是

踹下去,感覺要三成跟小偷很像,尤其是救命錢
應該是生活太富裕
找一些樂子
無傷大雅啦


ghip1011 wrote: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掏...(恕刪)

媒體
要我
就報警

3000要留置就給他留置

反正他也拿不到1/3

ghip1011 wrote: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掏...(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ghip1011 wrote: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掏...(恕刪)


真想知道這結果如何
是吳姓男子「遺失」,還是游姓男子「竊盜」還是「強盜搶劫」?
因為吳姓男子知道錢在地上,但是游姓男子把它都走或搶走了....

這社會真是啥人都有
狠一點的話,三千先讓他拿幾天,然後用強盜罪嫌報警.
使作傭者不知道哪個國立大學法律系的女學生
讀書讀到頭殼壞掉
索取三成報酬會比較好野嗎?
祝大家年年都有頭香可以插!

u9207008 wrote:
使作傭者不知道哪個國...(恕刪)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這三成不是發明啦
本來就是民法規定的

再者現在變成
掉東西的都沒錯
撿的到有錯了

以後變成撿到只有

1.趕緊裝成沒看到 丟掉

2.自己帶回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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