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各縣市勞工局詢問。
我以前有過情形是遲發薪水,
我離職後應該還有最後一筆薪水,但是晚發
所以我先去電勞工局詢問自身的權利
不管如何,雇主都不可以遲發薪水或是惡意扣留員工薪水,
但是如果你的不是薪水是遣散費
得先問你,你是非自願離職嗎?也就是說你有把老闆說的那一句
"不洗碗就走人"這句話錄下來嗎?
當然你可以主張工作內容不符合當初約定,所以離職
而你們當初約定是外場服務生工作,非內場洗碗,對吧。這點或許可以主張
再者
打工屬於派遣,也就是約滿走人,
你們如果沒有簽訂合約(一年一約或是某個期限),就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
他有給你遣散費的義務嗎?這個問題可以問勞工局
通常打工族應該很少有資遣費,你可以試著去要要看
加油~~!提供一點自身的經驗,如果說錯
請其他人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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