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使用圈套引誘犯罪的合理性?

桔次郎 wrote:
大意是說警察為了逮到...(恕刪)


誘耳車有不確定性

但違法的是 引誘犯罪

例如此人無犯罪意圖 經警察誘導而犯罪 這就違法

好像是這樣 這話題以前就吵過很久了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因該是指釣魚的手法吧
就好像之前聊天室 警察會假裝嫖客
去用釣魚手法約援交妹
個人是覺得不妥啦
就好像你故意拿出誘惑
來引誘人犯罪
話說剛剛查了下資料,台中市警方為了減少汽車被竊,從國外引進誘餌車系統,在車內裝置衛星定位,然後停在汽車失竊率高的路段,警方統計,誘餌車上路後,台中市汽車失竊率明顯少了3成。

原來已經實施了。

前幾個禮拜就有基隆市的警察
到酒店叫小姐
等到小姐把衣服脫光後
再亮出證件抓人
這中間沒有辦案瑕疵嗎????

引誘犯罪????
如果你不想犯罪, 別人怎樣引誘你都不會犯罪
所以我覺得警方使用圈套是OK的
桔次郎 wrote:
大意是說警察為了逮到...(恕刪)

應該要看釣魚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吧
深夜帶包包在小巷子閒晃,這沒什麼問題吧
如果是在網路上主動找援交這種,可能就不行
或是故意慫恿他人犯罪也不行
警察本身就是犯罪行為的參與者,怎麼能算是釣魚
幾個禮拜前,沒有!現在,娼嫖均罰,那就違法了。

以吸毒為例:
以賣毒為餌,引誘人來買,違法;以買毒(注意,買無罪)為名,引誘賣家出面,可以。

罰娼不罰嫖時代,等同毒品的買賣,因為買無罪
所以,以找援交妹為名,引誘賣家出面,可以;以賣春為名,吊嫖客上門....沒用,又不罰
PS:除非,警察留言要找"未成年"援交妹,那就真的不行!!

現在因為買賣均罰,這點可能就不能用了

烏鴉2636 wrote:
前幾個禮拜就有基隆市...(恕刪)

wieter wrote:
你是要說釣魚辦案吧的...(恕刪)


樓主的舉例和4樓提的網路引誘援交大大不同。
通常會用在有前科或已經有線索證明是經常性的犯罪

很少有警察會對無前科或偶而為之的人釣魚

因為這種人的犯意是可以被預估的~不需要再去舉證
這個有意思
我也想知道

之前看過香港的電視劇
一些警察會扮成嫖客抓一些賣淫的妓女
又或者扮成妓女拉客來抓嫖客

這些不都是引人犯罪嗎
香港警察都是這樣
應該是合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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