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是說警察為了逮到罪犯,而設下圈套。例子如下:
1.假設我今天身為警察,我放一台全新的機車在機車失竊率極高的區域,然後躲起來盯著。等到竊賊發現下手行竊時,再出來再竊賊逮捕。
2.又或者是女警半夜提著包包故意在小巷子裡閒晃,等待飛車搶匪出現後,再集結警力將其逮捕。
很抱歉我不太懂專業名詞,敘述起來有點笨手笨腳。
只是在印象中,警察這種行為是有爭議的。似乎在某些警察圈套下的犯罪,於美國甚至辯護律師會要求減輕刑責或甚至無罪。
花點時間在網路上搜索(網路資料不太多),辯護方的說法大意是指,警察刻意引誘罪犯讓可能本來毫無犯意的人,被警察誘惑而勾起犯意因而犯案。因此理當無罪。
但是我認為,無論如何,自己既然知道法律的底限,就應該遵守。
不知道有沒有哪位高手可以解釋一下這種爭議。
亦或各位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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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才於第三頁討論內容產生了新的疑問。
之前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未來警察不得採取偷拍方式取證。
警察躲在容易闖紅燈的路段進行偷拍。
這種行為是否因為類似釣魚,因此才被否決的?
若不是,原因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