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是說警察為了逮到罪犯,而設下圈套。例子如下:
1.假設我今天身為警察,我放一台全新的機車在機車失竊率極高的區域,然後躲起來盯著。等到竊賊發現下手行竊時,再出來再竊賊逮捕。
2.又或者是女警半夜提著包包故意在小巷子裡閒晃,等待飛車搶匪出現後,再集結警力將其逮捕。

很抱歉我不太懂專業名詞,敘述起來有點笨手笨腳。

只是在印象中,警察這種行為是有爭議的。似乎在某些警察圈套下的犯罪,於美國甚至辯護律師會要求減輕刑責或甚至無罪。

花點時間在網路上搜索(網路資料不太多),辯護方的說法大意是指,警察刻意引誘罪犯讓可能本來毫無犯意的人,被警察誘惑而勾起犯意因而犯案。因此理當無罪。

但是我認為,無論如何,自己既然知道法律的底限,就應該遵守。

不知道有沒有哪位高手可以解釋一下這種爭議。
亦或各位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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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才於第三頁討論內容產生了新的疑問。
之前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未來警察不得採取偷拍方式取證。

警察躲在容易闖紅燈的路段進行偷拍。

這種行為是否因為類似釣魚,因此才被否決的?
若不是,原因又為何....?
所以穿短裙
在街上晃來晃去

摸???被???

桔次郎 wrote:
大意是說警察為了逮到...(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桔次郎 wrote:
大意是說警察為了逮到...(恕刪)


你舉的例子好差...

今天女生大胸水蛇腰...

你去摸再跟法官說她身材太好引誘我??

桔次郎 wrote:
大意是說警察為了逮到...(恕刪)


警察這樣違法的啊.
以前警察裝女生在聊天室引誘男生援交,也是違法.
誘人犯罪
警察算是主謀,要把相關犯罪主使者等一網打盡
你有看過死神的眼淚嗎
傳說 wrote:
誘人犯罪警察算是主謀...(恕刪)


你要怎麼證明 那個檢舉人就是警察 警察就是檢舉人!!!

應該這麼說 你要怎麼證明 這個假賣家就是警察假扮的! 因為警察會用有人檢舉當藉口!至於那個檢舉人身份保密
你是要說釣魚辦案吧
的確,本來引誘無犯意的人去從事犯罪,在法院上,很有可能因為取證瑕疵被判無罪
但是要怎麼定義本來沒有犯意就是個很大的問題
目前最常聽到的就是色情案件或智慧財產權案件

再來你舉的例子也不是很好,正常人會因為看到機車是新的就想偷嗎
或是看到女生背包包就想去搶嗎
這種案件沒有充分的犯意跟動機,是不會臨時起意的

桔次郎 wrote:
大意是說警察為了逮到...(恕刪)


如果以你舉的例子 我的解讀是犯罪行為人已有犯罪意圖 不管是預謀或是離時起意 這樣的情形 爭議較少

但如果是例如在聊天室 本來該行為人沒有違法的意圖 但被不斷地經由遊說(假設是警察為之)之後 而生違法之意圖 這個問題爭議就相對比較大 恐有教唆的疑慮

以上是個人解讀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法律大大可以給我們正確的法律觀念及法律人對法條的解讀以玆參考
的確,我舉的例子不是很好。
不過假設我舉的例子為真,
那麼實務上竊賊算是有罪、還是會因為警察圈套而減輕罪行?

TO wieter
於來關鍵字是釣魚辦案,謝謝你,那我多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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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用關鍵字查了一下。有一段內容為:
警方以釣魚方式偵辦援交案,受到不少批評,不過警政署指出,「釣魚」並非不能用,原則是不能陷人於罪,但對有意犯罪者,警方用「釣魚」方式使其犯行暴露,並不違法。

這段話解釋了我的疑問,謝謝大家。
其實就上述我的兩個爛例子,我還挺希望警方常常釣魚的。

桔次郎 wrote:
的確,我舉的例子不是...(恕刪)


不用想這麼多

簡單一點

(以下是小弟的看法)
犯罪分成衝動性犯罪跟預謀性犯罪


衝動性犯罪會因為狀況的不同另罰則減輕或加重


例如你說的女警穿的火辣一個人走在暗巷裡引誘色狼犯罪

但如果該路段有XX之狼等累犯之行為犯的話

那就不能稱之為衝動性犯罪

就變成預謀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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