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次的劉珊珊事件來思索/討論 關於其背後賦予的意義

lansub wrote:
如果外交人員仮..(恕刪)


可惜,就是有人在公務員幹出醜事丟臉的時候總要扛起國家大旗替他們遮羞!
政府體系完全不面對事實檢討劉姍姍在美國違法奴役菲勞的犯罪行為,只想拿主權搞民粹轉移監督不周的焦點....

如果真這麼在乎國家主權,怎麼會面對老共的時候還不敢承認自己是中華民國總統,而是您先生? 
檢察官強調,劉姍姍拿的是貿易代表的簽證,不是外交官簽證。
gcsu3100 wrote: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美國在台官員的輝煌事蹟:

"美國駐台官員及家屬在台犯案的實例不少,如:前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官員家屬駕車撞死人被釋放;FBI科長在陽明山華語學校當學員,其子就讀美國學校,在台偷車飆車被逮事件,我國警方也在這位科長出面請求後立即放人;另一位美國在台官員的兒子拿漆噴灑國人汽車;我方皆比照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而網開一面,未追究刑責。"http://blog.udn.com/vchen123/5839447#ixzz1dt0NqXvZ


樓主說的很好,可是寫這段是個敗筆,寫出這些例子唯一證實的臺灣執法力度的薄弱,跟外交不外交沒什麼關係,說的更白一些,這些事情不用外交身份,就算是本國國民只要認識個立委議員什麼的,一樣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如果希望藉這些例子希望本國外交人員在國外能受到同等待遇簡直是自取其辱。
很顯然沒人看懂樓主在寫啥...

今天這件事的程序不應該是這樣...以劉有錯的前提...
美方知會我國外交單位 同時通知劉請她主動到案說明 這時候一樣可以限制出境 但不得拘捕...
我方判斷案情後 如果也認為劉有問題 再由我方主動將人交給美方司法單位...
我以為劉珊珊跟六三三有關係哩!
快閃~

discoby wrote:
很顯然沒人看懂樓主在...(恕刪)


很抱歉,台灣在美國眼中根本就不是一個國家,所以沒有不要以為他們真的是外交官。
所以他們拿的是商務簽證, 台灣在美國沒有大使館,就像美國沒有大使館在台灣。

發這種文章的用意,是想引發或是煽動什麼作為嗎?
身為外交人員還在國外做這種令國家蒙羞之事
回來應該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gcsu3100 wrote:
美國駐台官員及家屬在台犯案的實例不少,如:前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官員家屬駕車撞死人被釋放;FBI科長在陽明山華語學校當學員,其子就讀美國學校,在台偷車飆車被逮事件,我國警方也在這位科長出面請求後立即放人;另一位美國在台官員的兒子拿漆噴灑國人汽車;我方皆比照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而網開一面,未追究刑責。我國政府基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雙方所簽訂的合約,而給與AIT"絕對豁免權",其範圍甚至還超過一般所認可的範圍"http://blog.udn.com/vchen123/5839447#ixzz1dt0NqXvZ...(恕刪)

美國在台協會人員在豁免協定定義的公務範圍外在台犯了法
我們本來就應該如同美國這次對633一樣,依法處理~~

台灣之前為什麼不這麼做,因為我們對國際正式外交關係很饑渴,尤其又是美國這種大咖
所以台灣自己對美國在台協會人員在豁免協定的定義拉高到正式邦交國之間的絕對豁免權
是滿足於台灣自己與美國好像有著正式外交關係的想像........
當你的辦事處人員在人家家裡犯了錯,現在要依法究責,
台灣氣的罵美國違反了外交慣例我們都把你的駐台人員當外交官為什麼你可以這樣對我??

現實是美國本來就是和台灣搞曖昧,台灣就得靠這一點曖昧關係想像成自己和美國也擁有
同美國與英國,美國與德國或美國與法國一樣的正式外交關係
其實只是一廂情願而已~~

所以台灣本來就可以依法究責這些在公務範圍外犯了台灣法律的美國辦事處人員,
而那些在台犯了法的美國辦事處人員之所以會被比照邦交國外交人員得到豁免
則是佔了台灣單方面對"台美關係的正式外交想像"下的便宜,
這同時也凸顯出這曖昧關係的維持,你的需要顯然是大於對方的需要~~~~~~

discoby wrote:
很顯然沒人看懂樓主在寫啥...

今天這件事的程序不應該是這樣...以劉有錯的前提...
美方知會我國外交單位 同時通知劉請她主動到案說明 這時候一樣可以限制出境 但不得拘捕...
我方判斷案情後 如果也認為劉有問題 再由我方主動將人交給美方司法單位...


很顯然,這位仁兄也刻意去忽視633的逃亡之舉...
呵呵呵!我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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