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次的劉珊珊事件來思索/討論 關於其背後賦予的意義

本次事件,劉姍姍的行為的確不妥。
然而各位在批判之餘,是否更應該思索這次事件的深層意義,
另一面非關於人權,而是特別關於國家主權、國格、外交特權、雙邊的互信等等
這次外交部之所以態度特別強烈,原因可能就在於此。


外交官的身分地位與一般人是不同的。
外交官員對外代表國家。因此,任何對外交官的傷害,其實也可能象徵著對於國家的主權、尊嚴或是其他等等的傷害。
外交官在駐在國享有外交轄免權,是最基本的外交禮遇,一方面除了給予公務上的禮遇和保障之外,另一方面也是基於對他國的尊重。因此當一位外國的外交官竟然被駐在國的司法單位拘捕並羈押,對該國而言,都是一種不尊重、羞辱的表現。而這在國際上,也都將會是一件大事情。聽說,到目前為止,一國的外交官不管犯了多麼嚴重的罪,都不會被駐在國的司法單位拘捕並羈押。頂多在喪失外交官的身分後遭起訴,或是該國同意放棄特權並由該國來進行審判等。而這一切很大的原因,除了"外交官"這身分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它背後所賦予的"國家"象徵。



台灣與各國之間的外交關係是很微妙的。
我國派駐在國外的,皆是經過國家認可的正式外交官。
而各國在台灣的駐台代表/或是代表處處長/在台辦事處處長等,也絕大部分都擁有外交官的身分。

例如:
AIT的司徒文處長:曾擔任美國駐韓國首爾大使館副館長和美國駐澳洲坎培拉大使館副館長,擁有33年的外交官經驗。

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的康柏偉處長:曾任英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副大使等,在英國外交部服務了25年。

德國在台協會 紀克禮處長:曾任駐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吉達領事館領事、駐伊朗德黑蘭大使館公使等,在德國外交部服務了31年。

澳洲在台辦事處 馬克文處長:一樣有外交官的資歷,曾任沙烏地阿拉伯代表。

從這可以看出,其實台灣與各國之間維持著很微妙的關係,不言可喻,一種似非而是的(非)正式外交關係。
此外,台灣與各國所訂定的各項合約、協定等,其中必不會少了關於雙方人員的豁免條約。這些禮遇,如上面所說,除了給予公務上的禮遇和保障之外,另一方面也是基於對他國的尊重。其次,我國與這些國家並沒有締結正式外交關係,因此可能不適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但是其精神卻是不可以否認),是故,締結相關條約,除了保障雙方的利益之外,在另一方面也可以視為一種象徵意義。



或許有人會問,這種"豁免協定"到底有何重要?

外交官會不會犯罪? 會!!!!
但是他們犯罪後是否有受到制裁? 很少!!!
這其中的關鍵因素就在於豁免權、外交特權,也就是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而相對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我國因為環境特殊,因此必須與他國簽訂類似"豁免協定"等條約,以及其所象徵的意義。


接著我們再來看看美國在台官員的輝煌事蹟:

"美國駐台官員及家屬在台犯案的實例不少,如:前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官員家屬駕車撞死人被釋放;FBI科長在陽明山華語學校當學員,其子就讀美國學校,在台偷車飆車被逮事件,我國警方也在這位科長出面請求後立即放人;另一位美國在台官員的兒子拿漆噴灑國人汽車;我方皆比照外交人員特權豁免而網開一面,未追究刑責。"http://blog.udn.com/vchen123/5839447#ixzz1dt0NqXvZ

這一些獲得赦免的人員是否真的有在"執行公務"? 真的具有"外交官的身分"?


所以說,我國政府基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雙方所簽訂的合約,而給與AIT"絕對豁免權",其範圍甚至還超過一般所認可的範圍。而"絕對豁免權"其背後所代表的意思,更不是隨便可以忽視的。


所以,當美國主張中華民國只享有"公務豁免權"時,(不同於一般主權國家的絕對豁免權),其實就是間接的認可,中華民國政府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只是一個國際組織罷了。也就是因為被視為是一個國際組織,所以美國才會與我國簽訂被認為是美國給予一般國際組織的公務豁免權。
好吧!! 今天中華民國又不是只有被美國所不承認。世界上有一百七、八十個國家不認可中華民國。
但是今天,美國司法單位擅自拘捕並羈押我國外交官員,不但對我方是極為的不尊重,同時也忽略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雙方所共同簽訂的豁免合約,其對"外交官"所給予的尊重和保障。今天美國這樣做,難保以後其他國家不會依循此例,對我國"外交官"做出同樣的舉動。而任何對於中華民國外交官的傷害,所代表的,可能就是對中華民國的不尊重、羞辱等。別忘了,一個國家是不會隨便逮捕另外一國的外交官的。


此次外交部對於"外交豁免"態度非常的強硬,也沒有緩衝的空間。如果不好好處理此事件,爭取"外交豁免",那麼,對我國的權益是一種損害,甚至是一種矮化的行為。如果此例一開,對於我國外交官的人身自由將受嚴重威脅。有心者,甚至可以製造各種理由、陷阱等,接著對我國外交官員不利,嚴重者甚至可能損愛我國權益等。覆巢之下無完卵,當國家、主權都沒有了,又何來人權




不可不慎思阿

gcsu3100 wrote:
本次事件,劉姍姍的行...(恕刪)


爭取啥 我們是鬼老的2等國民

你爭取 等下鬼老護衛隊就跑出來了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工讀生又這麼晚沒睡~錢難賺啊~
一句話~就事論事~依法處理~
談主權~過海峽再來~
背後的意義就是
外交官在國外就是代表國家的
別做壞事丟母國的臉
就跟你講過了,美國人不是什麼好東西
偏偏兩黨政治人物又喜歡抱美國人大腿
這下好笑了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honwen2157 wrote:
就跟你講過了,美國人...(恕刪)


對阿 反正我們有國格嗎

有人尊重這個國家嗎

鬼老要我們死 我們就趕快去把屁股洗乾淨一點

免得鬼老手會髒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可是台灣就算是把那個人保了回來,然後呢?
台灣判刑根本就是開玩笑,如果台灣保證能夠判的比美國重,我想鄉民們會讓她回來的。

我可以告訴你,美國根本就不會鳥台灣的什麼"公務豁免權"
現在這個事件現在是定義為她個人的事,為什麼?因為如果中華民國出來打官司,人家法院不承認你這個國家,那臉就丟大了。
人家律師都說已經開始要跟法院協商了?為什麼?不是有什麼公務豁免權? 因為連當事人都不相信這個東西啦。
現在最好的結果,就是棄保然後逃回台灣,然後外交部就聲稱他們捍衛了主權,人被政府救回來了。
真的是丟臉丟到外國去。

還有傭人自己覺得錢太多,願意還錢給主人的?
連狗聽了都不相信。只有我們這種腦殘的官員才敢拿出來說。

錯就是錯 為什麼要扯到國家主權?

劉女 犯下這些事情的時候

有尊重過台灣嗎?

有尊重自己嗎?

有尊重自己的頭銜嗎?
不談人權如何捍衛主權?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5048
gcsu3100 wrote:
本次事件,劉姍姍的行...(恕刪)


如果外交人員代表是一個國家,行為不當的外交人員如果愈來愈多,只會讓外國以為這就是
我們國家的形象,反而讓人看不起,被當成是個沒有是非正義的國家.
與其概括承受駐外人員的惡行,賠上了國格,不如早點長痛不如短痛,殺雞敬猴,
讓所有的駐外人員做為警愓,別以為可以憑藉國家賦予的職位作威作福,
即便是國內的公僕有此等行為也是會讓人不恥,何況代表國家形象.
這才是真的維護國家尊嚴. 我是這麼認為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