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物品有造成毀謗或妨礙名譽?

50185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人:有一...(恕刪)

不要聽他哥在唱歌折磨自己心靈杞人憂天過頭了
千年之夢 wrote:
Q.若要提告,要費用...(恕刪)

刑事無須附帶民事亦是免納且原告可以是檢察官或自訴人
惟多半民眾不瞭解刑事訴訟程序亦無可能自訴不會寫自訴狀即是難題
綠豆芝麻小事有如公然侮辱誹謗親自上場又不是頭殼壞了選擇自訴且要委任律師
要花大錢的事民眾絕對不幹除非是重大刑事案件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處理相關事宜
有免費資源當然要多多利用自行到警察機關報案製作筆錄再將案件函送地檢署
檢察官再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權向法院提起公訴
通常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在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即可
公然侮辱誹謗以案件內容看亦有可能為簡易判決要附帶民事賠償偵查庭時向檢察官說明

近來司法院似乎有在研擬就刑事訴訟對民眾徵納裁判費以避免濫訟
Snoppy911 wrote:
綠豆芝麻小事有如公然侮辱誹謗罪,親自上場又不是頭殼壞了,選擇自訴且要委任律師出庭。

要花大錢的事民眾絕對不幹,除非是重大刑事案件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處理相關事宜。有免費資源當然要多多利用,自行到警察機關報案製作筆錄再將案件函送地檢署,檢察官再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權向法院提起公訴
,通常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在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即可

公然侮辱誹謗以案件內容看亦有可能為簡易判決要附帶民事賠償偵查庭時向檢察官說明

近來司法院似乎有在研擬就刑事訴訟對民眾徵納裁判費以避免濫訟...(恕刪)


幫你標點符號..

收錢也可以如果認為此法浪費司法資源,即應當廢除,爾後就可以看到兩個人在大街上互罵..罵完之後順便在打一架...

所以答案是單以公然污辱罪向警察機關提起,不須付費?


又私下以違法為由向對方收取錢財,有罪與否?
千年之夢 wrote:
幫你標點符號..收錢...(恕刪)

有標錯
報案為什麼要付費呢
千年之夢 wrote:
又私下以違法為由跟對方收取錢財,有罪與否?(恕刪)

想不到對方有一定要給的理由
除非施以恐嚇搶奪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財物使其交付 那就.....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惟有權利斯有救濟
誰使您權利受損自應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才是解決之道
千年之夢 wrote:
收錢也可以...(恕刪)

這裡非單單指公然侮辱誹謗亦包含其他較輕微案件
如有其他更好解決方法非指動用私刑如調解等
本可調解之事卻不予以調解而興起訴訟就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反正現階段只是在研擬最後亦有可能不了了之




50185 wrote:
燒那麼難看,底那麼黃,砍半賣我都不要...(恕刪)



他喜歡告是他的自由
邱毅很喜歡提告
李敖也常常告
他們也常常被告
告人簡單
告的成才是真功夫

放心吧
單就這句話只是個人觀點
不涉及毀謗
反而是他哥哥要你小心才是恐嚇
但是要有證據或證人
不好意思,這類相關的法律都看過了,但是還是不知道我這樣有沒有違法。

千年之夢 wrote:
台灣人,自由過度了...(恕刪)

這樣也能扯台灣太自由了?

50185 wrote:
不好意思,這類相關的...(恕刪)


人家告訴你的就是 你連有沒有違法 都不用在意...一句話 不用理它...
你就在家裡吃飽等著它來告吧...如果它比你還閒...
它要付出的成本不會比你可能的罰金還低...

50185 wrote:
不好意思,這類相關的...(恕刪)


我認為你是沒有違法的,好不好看是個人主觀的認定,並不絕對有侮辱人的意思。

倒是對方已涉及恐嚇取財了,建議你搜證。

悟後起修 wrote:
沒錯'..但需依照法...(恕刪)


您錯了!刑事不管"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都不需要花錢,"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是在區別當檢察官與法官在知道犯罪事實後是否需要主動偵辦,一般人不懂得提告程序所以
會請律師代替訴訟於是產生訴訟上的費用,可事實上自己如果不會寫訴狀遞交法院還有兩個
方式可以提告,1.到各級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由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
書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2.至各地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移交
給檢察署。


各地法院檢察署網頁都有訴訟程序介紹及輔導。

50185 wrote:
不好意思,這類相關的...(恕刪)


如果你說的是事實並且有關公眾利益就沒有犯法。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