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法律的人:

有一個算有點認識的學弟他在Facebook放了幾張鞋子(中國紅)的圖並要販

售,因為這是一雙可以燒破壞的鞋子,而且年代久遠,所以看到之後我就發

表我的感覺,如下:燒那麼難看,底那麼黃,砍半賣我都不要。他後來就

回:XXX沒辦法,已經這樣了。之後就迅速的刪文,直到隔天他來找我說為什

麼要這樣說?我就跟他說那只是我的感覺,然後就和他道歉了。後來有來找

2.、3次,說那雙不是他的是朋友的,他朋友說我有沒有要道歉的意思就要來

找我。我就跟他說當初我就有已經和他說我有和他道歉的誠意然後再道歉一

次。直到2月26號他哥哥就打給我說我欺負他弟弟,造成鞋子沒辦法出售。他

哥哥有找一位朋友對我說要怎麼辦?後來他開出2個條件,1.就是全額買下來

(12000元) 2.就是要找網路警察處理(毀謗),我跟他說交給學校,學校會和警

察一起處理。我們也同意了,但他說只要他弟弟被記過就會來找我好好的"處

理"。雖然一開始不應該多嘴,但我也不希望用到這樣。

請問這樣我有違法?會負什麼樣的責任?最後他這樣有恐嚇嗎?謝謝

文章關鍵字

50185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人:有一...(恕刪)


真假的啊...我不懂法律


但要是真的構成你上述的法律,那01大多網友不就都會被告死了


禍從口出.

你批評的是物品,個人對於物品的感覺...如果真的是很破的鞋子,批評屬實

物品也沒有所謂的人格..不會受法律保障。.不放心的話是很多事務所為了招攬客戶都會提供基本的電話諮詢,不然真的被告了你再來找律師也可以

如果是批評一家公司的產品或服務,要小心一點,如版上之前的維大力事件。


沒甚麼好怕的。有再怕的是自己講話不慎。

如果罵的對象是人,一些講瘋話的網友會說如果可以證明你很蠢,對方無罪,照這樣說以後智障的人出去,大家都可以開心就當眾罵他兩句。(在美國你罵黑人黑鬼不會有罪?)

(那這個社會還有公平嗎?)智障可能不懂告你,但他的家人應可以告你...

只要是眾所周知貶抑他人人格的詞語,甚至是隱涉的典故成語,都有可能成罪。至於判不判有罪。看法官怎麼說而已

台灣人,自由過度了

50185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人:有一...(恕刪)


要告人先準備錢在說吧!!

報紙有案例~罵人(樂社人)等..判罰5千


看你同學玩不玩的起~提告這條不歸路

我家請過顧力雄律師提告過..過程是傷財又傷神..告不贏等於把錢都丟到海裡有去無回
一告就半年數年不等..提醒現在年輕人不要把告人掛在嘴邊..這只會讓人看笑話而以
為啥..要告也要對方要看對方有沒財產可以讓你索賠才行..對方沒存款地產,就算你告贏一毛也收不到

要告人先把錢準備好吧..諮詢費每小時1~2千律師信5千起告1庭3~5萬不等..

我看對方根本沒法律常識..1雙鞋才多少要花數萬來告人..錢多嗎??

悟後起修 wrote:
要告人先準備錢在說吧!!

報紙有案例~罵人(樂社人)等..判罰5千


看你同學玩不玩的起~提告這條不歸路

我家請過顧力雄律師提告過..過程是傷財又傷神..告不贏等於把錢都丟到海裡有去無回
一告就半年數年不等..提醒現在年輕人不要把告人掛在嘴邊..這只會讓人看笑話而以
為啥..要告也要對方要看對方有沒財產可以讓你索賠才行..對方沒存款地產,就算你告贏一毛也收不到

要告人先把錢準備好吧..諮詢費每小時1~2千律師信5千起告1庭3~5萬不等..

我看對方根本沒法律常識..1雙鞋才多少要花數萬來告人..錢多嗎??...(恕刪)


不錯...可以參考看看

悟後起修 wrote:
要告人先準備錢在說吧...(恕刪)


告人不一定要請律師阿,自行提告刑事也不需要花錢,另外刑事也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p.s:但單獨提告民事就需要花錢。
散步中 wrote:
告人不一定要請律師阿...(恕刪)

Q.若要提告,要費用嗎? 刑事項目免費,並得於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公然侮辱罪屬刑事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什麼呢

A 刑事項目免費,並得於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以上正確與否請專業人士回答...

我覺得有些人的觀念很怪,有罪的東西就是有罪,一定要扯到甚麼浪費司法資源啦等等,那公然汙辱罪干脆廢掉不是更好?

立法的原因不就是要叫人謹慎說話?別隨口罵人...

大案大辦,小案子基本上沒甚麼複雜的邏輯。訟字旁一個公字,不是為了公平幹嘛訴訟?又不是吃飽太閒。
千年之夢 wrote:
Q.若要提告,要費用...(恕刪)


沒錯'..但需依照法條走(告訴乃論)除了非告訴乃論.公訴.刑事..以警察及檢察官提起偵辦


單單樓主適用於告訴乃論(要花錢)..不屬非告訴乃論公訴.刑事(不用花錢)


大多人說提告~多數嘴砲而已..真提告(告訴乃論)妨害名譽等..我還真佩服阿

尤其是普通人(非家族顯赫富家政要)...賠個5千也爽!!想不透


建議看看
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
商周出版社
你最好知道的司法真相


出自:奇摩新聞

..「幹」譙辯口頭禪 公然侮辱罰5000元
.-字+字.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22日 上午4:23.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說「幹」,就是公然侮辱!

辯係台灣社會俚俗言詞

新北市土城區曾姓男子因故與陳姓親戚發生爭執時,痛罵陳女「幹、垃圾人」,都被錄音下來;曾某辯稱是他的口頭禪,也是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俗語,不一定有侮辱之意;不過,板橋地院法官不採信,昨仍依公然侮辱人罪,判他罰金5000元,可上訴。

曾某昨不願受訪,曾妻表示不會提上訴,她說,陳女是她二哥的前妻,二哥過世後,他們要去祭拜,卻不得其門而入才會罵人,但「幹」字真的是丈夫的口頭禪,至於判決書上的辯詞,是律師寫的。

判決指出,去年2月28日中午,54歲曾某與陳女發生爭執,氣憤用以上的話語大罵陳女。

法院審理時,曾某坦承有說上述字眼,但他強調,全是因陳女拒絕交出中和區某房子的鑰匙,導致陳女前夫神位,無法回去跟祖先團聚,「是她做人太絕,我才會很生氣」。

曾某還稱,「幹」字是他的口頭禪,且是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更是傳統父權、農業社會,倚重勞力,因而以男性為主,將女性視為男性附庸、屬於男性財產的輕蔑表現。

曾某繼續說,任何人自小的生活經驗中,或多或少都聽聞類似言詞,這是代表台灣社會的另種深層文化,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男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這個字,並不必然反映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有侮辱犯意;至於他口中的「垃圾人」,並不是三字經。

法官認有不屑輕蔑之意

法官認為,上述字眼具有不屑、不雅之意,使受話人感到受輕蔑、難堪,此為社會之通念,曾某罵「幹、垃圾人」,自有輕蔑、使人難堪的意思,足以使人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
悟後起修 wrote:
沒錯'..但需依照法...(恕刪)


你解釋的有點複雜..,有空再看...並不一定是要賠償

有腦筋的人都知道你花個幾萬賠五千,又不是腦袋壞掉,就是一口"氣"而已.

50185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人:有一...(恕刪)


( 轉載自網路 )

http://mypaper.pchome.com.tw/medlaw/post/1247711207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二. 「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
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壓低聲音說話,卻找來好幾個人,會被認為具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三、「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四、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到處傳播足以影響他人名譽的八卦消息的行為,已構成前述的誹謗罪。

五、証據的範圍,包括人証、物証、書証。因此收集誹謗罪的証據,可從人証、物証、書証三方面著手。

六、( 如果散播者是用口頭散播,是不是只有人證,且萬一聽者怕麻煩不願作證 )

檢察官或法官傳喚証人到庭作証訊問,証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可科處証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予以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如果檢察官或法院傳喚証人到庭作証的傳票上載明【抗傳即拘】,証人仍不加以理會,則檢察官或法院將祭出上述條文,以利案件的偵結及審理。

=============================================================


台長 :

* 重點 :


1. 實務上以証據 ( 如錄音等 ; 錄音筆之效力視法官而定, 且需被告未否認 ) 或証人為主; 可直接向 (1) 地檢署或 (2) 警察機關 提出告訴.

2. 他人中傷你的描述內容是不是屬實呢? 是的話就不是毀謗; 不是的話你還要蒐集證據證明他是在損壞你的名譽

3. 如果是用髒話污辱你,且在公共場所就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若是對你所作的評價是不實的,是你沒做過的,就有可能構成譭謗罪

4. 毀謗罪屬刑事罪, 可以刑事告訴( 免訴訟費用 ) , 再附加民事賠償請求.

5. 賠償範圍, 一般務實見解, 須視雙方之身分, 地位, 經濟能力 ; 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6. 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7. 「壞話」是一般名眾說詞。所以只是看他「壞話」內容是否足以達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兩者罪名的成立而已。

8. 公然侮辱罪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 毁謗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 均非三年以上之罪 ; 故經第二審判决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9. 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罪. ( 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偷拍罪等。 )

一.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 " 知悉犯人之時 " 起 " 六個月內 " 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撤回告訴。

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10. 誹謗罪的規定如下: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

例如: 甲在某BBS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甲未經查證,就將該文章貼到別的BBS站上,廣為流傳,此屬「傳述」的行為,且因甲的「傳述」誹謗行為不是用言詞進行,而是以散布文字的方式進行,可能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 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雖然對他人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則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處罰。但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負舉證之責。通常「證明」一件事是很困難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即使行為人明明親眼目睹、親耳聽見,但是要把時光倒帶是很困難的事,如果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明,就會敗訴。條文也明白規定,即使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是真實的,但此事是屬於個人的私德範圍,與公共利益無關,則仍構成誹謗罪。因為既然與公共利益無關,應屬個人的隱私,即使是真的,也不容他人任意揭發張揚。

但是,問題在於何謂 「與公共利益無關」 ? 何謂 「與公共利益有關」 ? 很難界定。目前仍是一個有爭議的灰色地帶。

有學者認為凡是刑法明文處用的行為就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指摘他人犯竊盜罪的具體事實,或傳述他人與有夫之婦通姦的內情等都是與公共利益有關,因為竊盜罪與通姦罪都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


11. 公然侮辱罪的規定如下 :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二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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