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特別休假同一法源 - 勞動基準法中;也有「工作時間」的定義
不能只看休假不看工作時間吧?
有的算了老半天,以為自己還有幾天的特休,小心被倒扣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一天工作時間以八小時計, 84/8=10.5天
假設實際上班為 9:00~12:00 / 13:30~17:50 = 七小時
一小時為勞工上下班通勤時間計
週休二日,等於每兩週工作時間少半天;一個月工作時間少一天
以每月四星期,12個月= 12 天 ........ 每年少了 12 工作天
同樣的,還有 勞動基準法中;也有「工資」的定義
這又與最低基本工資有關
如果每兩週的工作時數降,每小時的工資就變高
要換算加班或未休特別假以薪資補貼,工時薪資高好或低好呢?
一家公司會算出對自己有利的工時及工資
在法令的規範下
特休、工時、工資;各家公司的計算式也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