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lshb wrote:
稅務人員的確沒有義務...(恕刪)


這篇說的中肯

另外,律師都有專精的類別

不是專門處理稅務的不懂稅法很正常

最後,如果要將行政程序法這麼擴大解釋

那交警是不是要站在路口提醒每位用路人不要闖紅燈以免造成不利?

我的看法是

稅務單位是根據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內容算出稅金

除非你主動提供非常完整的資料給稅務單位

否則他怎麼知道哪些對你有利或不利?

所以要拿第9條出來說的前提是你已經充分告知稅務人員所有的資訊

再打個比方

客戶只給你產品的尺寸(長寬高)你也做出來了

但是交貨時客戶說這要做成紅色的才好賣,這樣合理嗎?

如果客戶當初有說到這是要賣給女性族群而業務也提供建議做成紅色較好賣

那是不是皆大歡喜?

同樣的道理搬到行政程序法第9條一樣適用...
m531215 wrote:
國稅局當然知道
每一個帳戶剩下多少筆資產?有多少錢?
查得清清楚楚
國稅局又不是省油的燈
你的回答那麼專業,
難道不知道這一段嗎?


你想太多了,財政部雖然有資料庫收集這些資料,但並不是任何一位承辦人員就可以隨意的就把它們調出來看,在沒有上級授權調查或者本人及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不能輕易去查調的,所以不可能來申報遺產稅時就可以去查調配偶的財產,再順便幫忙算一下可不可以去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更何況財政部的資料庫並不是隨時更新的,而是固定一段時間更新的,所以像存款、股票就不見得準確,負債額度也是查不到。

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民法的規定,不是稅法的規定,遺產稅只是列出它可以扣除而已。
一般你沒申請,就是用標準算法處理,

否則如果要告知,要告知到多詳細?

營業稅要幫你注意哪些可扣抵?

綜所稅要幫你注意哪些親屬可以報扶養?

要做到鉅細靡遺也不是不可能,只是要增加好幾倍人力而已。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m531215 wrote:
屏東國稅局從申報到繳完稅近3個月
竟然隱匿未告知遺孀有此項權利

經詢國稅局屏東分局卻被告知
那是要有申請主張才有


你都沒發現你的文怪怪的嗎?

屏東國稅局跟國稅局屏東分局有啥不同?

正確名稱應該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發文前請多查閱相關資料

鑽地的冰蟲 wrote:
根據行政程序法

有關人民的事, 有利與不利應注意

公務員有教示義務

等...白紙黑字編寫在法條裡,公諸於世

若按照樓主所說, 該承辦人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

申訴有理!

雖說公務員沒義務幫忙節稅, 但是卻有告知與提醒義務! 行政程序法已經寫得很明白了.

連說都不說, 就是隱瞞.

有些人還在為公務員護航....唉...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建議你多讀點書

別在這笑掉人家大牙
m531215 wrote:
請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這句話一點也沒錯
m531215 wrote:
人民的"義務"與"權利"不是相對等的嗎?
為何人民只有納稅之義務,
卻沒有"知"的權利呢?

但是權利跟義務從來不是對等的啊
有句俗話叫,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姑且不爭論事情經過,但是這邊給大家一個建議,如果有要辦理稅務事項,
而去到國稅局或稅捐處(現在大概有些改叫稅務局),可以去看看服務台附近,
通常都會有些『節稅小常識』、『服務白皮書』、『省稅祕笈』之類的公部門文宣品,
內容多半是一般專業人士會注意而民眾忽略的節稅撇步,
大家就算沒有需要,但至少可以當常識吸收,也是一個上來嘴砲的好來源喔


ps.開版啊~不是說要講什麼,但既然遺產稅都可以繳到400多萬了,表示遺產淨額至少有4000萬,
 大老闆您就好心讓一些專業人士(會計師、律師、代書或任何代辦者)賺點小錢嘛~
我先為前一篇被刪除的發文致歉
過於情緒化的字眼太多

感謝各為大大提供的意見

這應該不是在爭辯人民對法律懂多少吧

中華民國法律那麼多
為何繳稅時可以用這一條那一條要你繳稅
卻連告知都不告知?
如果提醒了卻不行使主張自己的權利
那是活該

但是專門辦這個遺產稅的連提都不提
是不知道呢?還是隱瞞?

對於樓上很多懂稅法的
歡迎多幫助你身邊的朋友
因為遇上了
他們真的需要幫助的

我把我親友的真實案例提供出來
這篇文修改再發
是為了幫助有相同案例的趕快引用去爭取退稅



想看國稅局怎麼課稅的另一個案例嗎?請點下面連結
國稅局檸檬課稅

m531215 wrote:
我先為前一篇被刪除的...(恕刪)


我覺得你一定沒問承辦員這些問題吧,因為你也不知道要問什麼....

不過你應該要想到去問別人可能發生的問題...

就像上面幾個人回的

有人還叫我要多看點書才不會被笑

有些人會拘泥於法條的文義解釋.這就是僵化 ,上面有人回交警要提醒闖紅燈就是個例子.

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大多都很被動, 你不問他就不會主動, 但行政的本質就是要主動.

解釋法令也盡量朝有利人民的方向去解釋

只可惜當下的公務員素質都不是很好, 很會推責任.

民眾大多對公務員觀感不佳就是這樣來的.
鑽地的冰蟲 wrote:
我覺得你一定沒問承辦...(恕刪)


感謝冰蟲大的指教

回想我以前看到法條都用直覺去想去解釋

後來發現越籠統的法條要有條理的解釋才是真正的功力所在

我還在慢慢學習中

我上面的比喻和看法仍是顯得非常粗糙

但是我覺得方向對了,接下來的工作就是怎麼修正而已

感謝批評
很多民眾只知道繳遺產稅,只知道遺產有共同繼承、分割繼承,但他卻不知道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民法1030之1可以讓他省下遺產稅與土地增值稅

別說明民眾不知道了,很多稅務人員也不是很清楚,地方稅務局派駐在地政事務所的人與地政事務所的人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問三不知,只會開印花稅稅單,桃園稅務局管印花稅的人甚至不認同房屋土地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免繳納印花稅與契稅(要先去管增值稅的部門拿到增值稅免稅證明才可以辦房屋土地轉移),我跑錯程序,誤繳印花稅結果錢根本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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