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max wrote:
按程序做,不管毀損還...(恕刪)
我能夠理解警察居中的心情
警察局通知我到案說明
沒有問題
到案後警察也是先問我某日某時是不是有碰倒一部機車
我馬上說~有(連影片都不用看)
這些步驟警察是不是應該在備案前就要先做
確定我是有心還是無意的
再來想是不是要用刑事毀損罪提告
這樣我覺得比較合法合理
而不是
怕被說吃案
民眾來報案先不管構成要件~辦就對了
今天是我自己把對方撞倒~賠錢沒有問題
但是這樣處理讓我覺得受到升級的待遇
所以我在思考這樣的程序對不對
是不是因為民代助理出面後的"禮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