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max wrote:
按程序做,不管毀損還...(恕刪)


我能夠理解警察居中的心情
警察局通知我到案說明
沒有問題
到案後警察也是先問我某日某時是不是有碰倒一部機車
我馬上說~有(連影片都不用看)

這些步驟警察是不是應該在備案前就要先做
確定我是有心還是無意的
再來想是不是要用刑事毀損罪提告
這樣我覺得比較合法合理

而不是
怕被說吃案
民眾來報案先不管構成要件~辦就對了

今天是我自己把對方撞倒~賠錢沒有問題

但是這樣處理讓我覺得受到升級的待遇
所以我在思考這樣的程序對不對
是不是因為民代助理出面後的"禮遇"
真的很棒棒

蒜精 wrote:
我能夠理解警察居中的...(恕刪)

程序當然沒問題
報案已經這樣報了,已經受理了
接著找當事人出來橋,那當然是以報案情況通知
橋完根據結果看成立不成立而已

不用毀損通知,要用什麼通知?這歸警方管嗎?那警方憑什麼執行?民眾憑什麼要配合?
不用毀損通知,你就算不去,警方有權力做任何動作嗎?
那非故意案件就通通不用辦了,民眾根本不必配合


如果連派出所都需要這樣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那我真的對警察的印象分數真的差很多了
身為人民保母立場應該要居中
辦案要公正
結果區區連這種小事都要偷雞的話....唉
真的很棒棒
blood0819 wrote:
那非故意案件就通通不用辦了,民眾根本不必配合...(恕刪)


所以警察預設立場就是被告都是有心的
且預設對方一定會逃避責任
這樣不就是沒做到公平公正了嗎?

我強調一次
我指的是流程
一件事該分三個步驟
當然簡化成一個步驟也可以解釋成沒有程序上的問題?
真的很棒棒

蒜精 wrote:
所以警察預設立場就是...(恕刪)


我相信任何人的財產被另一人損壞,當下會認為對方不是故意的不多。

而且你一直提備案備案,聽起來對方也沒提告啊!
刑法一般毀損罪是告訴乃論
所以是對方到警察機關針對撞倒機車的人提出毀損告訴成案後,
再通知該人--也就是您到場說明--並不是像是竊盜等非告訴乃論案件警察直接發動偵查動作。

這種案子通常都是提出刑事毀損告訴附帶民事求償,警方也是依程序做事,並不是跳過甚麼程序硬要辦你。

要不然你覺得可以用甚麼程序來跑?

至於您是有心或是無意的,如果對方堅持要告,警方還是得受理,然後依法跑流程。
有心還是無意就算警察看的出來也不能直接下定論,因為偵查主體不在警察,在於檢察官。
警察只能筆錄做一做把案子移出去,當然~~這種類型的案子過程中可能會勸和,雙方和解最好,如果無法和解也只能上法院了。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警察,對方堅持要告,然後你一直說阿這個是不小心的啦...對方會不會覺得警察吃案?

你如果覺得對方硬要提毀損告訴是誣告,那我建議你也可以向對方提告,後續發展如何再等你跟大家分享啦。
撞到別人的車

車倒了

再牽起來

離開

老天才知道是不是故意

你有到就近的派出所去跟警察說

我某某某於圈圈日圈圈時有撞到車號圈圈圈

我不是故意的

如果車主來報案 我願意賠償

請問你有嗎

而不是從頭到尾都聽你在那邊說這不是故意的 那也不是故意的

警察不該找你麻煩

對方不該小題大作



以前朋友的小孩發生過車禍

小孩騎腳踏車

對方開車

車子在十字路口轉彎撞倒直行的腳踏車

車主下來

看看朋友的小孩

也沒有看小孩怎樣

只說了你撞到我的車

我趕時間 不用你賠了

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

後來小孩受傷

路人報案

警察到場處理

透過監視器找到車主

車主到派出所還理直氣壯怎樣怎樣的

小孩怎樣騎腳踏車

然後他不是故意的 要趕時間啥的

重點是

故不故意不是你自己說了算的

最後警察用肇事逃逸移送

(有受傷肇事逃逸

沒受傷肇事駛離現場)



你有留紙條

留任何聯絡方式給對方嗎?

自首是要在警方未發現之前

而不是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你的車牌號碼通知你到案了

你才來說警察辦案如何

對方找民代如何

萬一那個地方沒監視器

對方不就自己吞下去

然後你繼續安慰自己

你有把車牽起來 你有把車牽起來 你有把車牽起來 .........

有沒有把車牽起來跟故不故意好像扯不上關係吧


我如果是車主

我去上班上學等等

回來看到好好的一台車

車殼莫名其妙損傷

而且也沒有誰留下聯絡資料或道歉資料

我不報警

難道我抱鬼

車殼莫名其妙被碰損

我跟警察說

我要報強盜 報殺人 報竊盜

警察會理我嗎?

毀損跟傷害都是告訴乃論

花錢就可以了事的

自己撞到就認賠吧

不要又說要賠

又要牽拖一堆理由的

最後只會讓自己更不愉快而已

基本上花錢可以處理的

都是小事

如果不能花錢處理

留下了前科

以後要找工作申請良民證才會知道後果跟代價






人大抵都是這樣的

自己的行為都是合理的

別人不該怎樣怎樣

如果你是對方

你會怎麼做

你會接受這樣的一個理由嗎

多點同理心吧

警察已經是鬼島的犧牲品了

明明是別人撞車

警察受不受理都兩面不是人

不受理

受害者要找民代 要告吃案

說不定 你在不來過兩天

圈圈媒體就會報警察吃案了

依規定受理了

你又不爽

這點小事 不就是錢 不就是民事

重點是誰知道你是誰 誰知道你是不是故意

誰知道你會不會賠

誰知道你為何發生事故不到鄰近派出所報案留下聯絡資料

自己犯的錯

自己就要勇於承擔

不要落到最後

又是無辜第三方的警察擔屎








蒜精 wrote:
所以警察預設立場就是...(恕刪)

這是兩回事
報案這樣報,警方就這樣通知你,不過如此而已
跟有沒有預設立場不相干
人家就這樣報,你硬是要警方不該這樣通知你,警方也沒權利不這樣通知你
Trombone8962 wrote:
刑法一般毀損罪是告訴...(恕刪)


對方已經提告這部分我清楚

我比較質疑的部分是
刑事毀損成立的條件
是否適用於此案例上

因為我上網了解的
應該還不足以構成刑事毀損

我是不是有意的當然不是我自己說的算
對方如果堅持我是有意的
需要提出證明動機由裁決所來判,也不是派出所副所長說的算
而單就被錄下的影片來看,我有百分百證明我不是有心撞到逃逸

對方倒下的機車外殼就是一般的擦傷
連裂開都沒有
對方說去換殼我也沒質疑
也沒要求看收據證明
當場在派出所就給了他滿意的賠償金

我不清楚上面有人一直批我怎樣怎樣的
有必要把每個人都想的那麼壞?

真的很棒棒

蒜精 wrote:
對方已經提告這部分我...(恕刪)


告不告的成是對方的問題

但警察還是得照對方報案的申請去提問你而已

我有個鄰居也被人撞,事故責任判定對方100%責任

結果對方也還是告他傷害罪,我猜是敗訴敗定了就是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