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例
想詢問版上的意見看法
民國102年某日中午本人騎乘機車不小心碰撞到停在路旁的機車
對方機車倒下
本人馬上將機車扶起
因為當時車主不在現場
所以我隨後離開現場
數日後對方報案
到派出所看到對方以"刑事毀損罪"提告
對方因為機車外殼有傷痕所以賠了幾千元
並已經和對方賠賞達成和解
本案例無人傷亡
且非故意(碰撞倒後有馬上將機車扶起)
因為有被拍到案發經過
證明非故意撞倒逃逸
非故意的情況下
派出所可以用"刑事"毀損罪通知我到案說明嗎?
這案例中居中的派出所有沒有程序上的問題呢?
側面了解
對方有請民代助理出面協助了解
所以派出所"副所長"親自打電話給我請我到派出所一趟
當然
對方有這樣的禮遇
我也找了"關係人"出來了解一下整件事情的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