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例
想詢問版上的意見看法

民國102年某日中午本人騎乘機車不小心碰撞到停在路旁的機車
對方機車倒下
本人馬上將機車扶起
因為當時車主不在現場
所以我隨後離開現場

數日後對方報案
到派出所看到對方以"刑事毀損罪"提告
對方因為機車外殼有傷痕所以賠了幾千元
並已經和對方賠賞達成和解

本案例無人傷亡
且非故意(碰撞倒後有馬上將機車扶起)
因為有被拍到案發經過
證明非故意撞倒逃逸

非故意的情況下
派出所可以用"刑事"毀損罪通知我到案說明嗎?
這案例中居中的派出所有沒有程序上的問題呢?

側面了解
對方有請民代助理出面協助了解
所以派出所"副所長"親自打電話給我請我到派出所一趟
當然
對方有這樣的禮遇
我也找了"關係人"出來了解一下整件事情的對錯
真的很棒棒
文章關鍵字
蒜精 wrote:
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例...(恕刪)

不然要用哪一條?也只有這一條了不是嗎?
不報毀損罪,光只是想民事求償,警察會理他嗎?
那沒人理他,他有本事找到你求償?他又不是神仙
blood0819 wrote:
不然要用哪一條?也只...(恕刪)


所以你的意思是
因為對方要求索賠,警方要受理的條件下
即使不構成"刑事"毀損,也要用刑事下去辦就對了
是這個意思?

這樣不能算是誣告嗎?

我只想了解這社會是怎麼了
難道公平正義在派出所也是屁
警察為了績效可以這樣做?
大家出事只想靠關係,把小事弄大就是要給你難堪?
真的很棒棒

蒜精 wrote:
本人親身一個實際案例...(恕刪)

毀損罪當然限於故意才成立..
若出自過失,只有民事賠償問題啦..
VICKYLOVESME wrote:
毀損罪當然限於故意才...(恕刪)


我有去查過
這我知道

現在的問題點在於
我不是故意的
派出所為何用刑事毀損處理?
副所長有看過影片
可以證明我不是故意撞倒後離開
且我根本不認識對方也沒有任何利益上的關係
因為我當時準備要停車不小心碰撞到了對方機車
且我當時馬上將車拉起,而我也將車停在原位人離開

如果是故意的我撞到後幹嘛扶起。還把車停在現場

這其中是不是對方關係人照應後派出所將處理動作"升級"?
真的很棒棒
蒜精 wrote:
我有去查過這我知道現...(恕刪)

毀損本來就是刑事,哪有什麼升不升級
不然你查得到毀損有在其他類別嗎?
他不報案,誰知道是不是故意?
毀損本來就是刑事
所以這樣辦當然沒有錯
會不會成立是另一回事
blood0819 wrote:
毀損本來就是刑事,哪...(恕刪)


如果是這樣
那根本連備案都不用(因為根本不構成毀損罪不是嗎?)
我不是故意的
派出所直接找我去跟當事人喬就好了
不然請找其他合理的方式提告
怎麼有理由去受理這個案子,還用了刑事毀損

如果說備案不判斷構成要件
提告人想告啥就告啥,警察也照單全收
那我被人碰到受一點皮肉傷
我也可以告他殺人罪。反正成不成立再說囉

這不是升級這是甚麼
真的很棒棒

蒜精 wrote:
現在的問題點在於
我不是故意的
派出所為何用刑事毀損處理?
副所長有看過影片
可以證明我不是故意撞倒後離開
因為我當時準備要停車不小心碰撞到了對方機車
且我當時馬上將車拉起,而我也將車停在原位人離開

如果是故意的我撞到後幹嘛扶起。還把車停在現場

這其中是不是對方關係人照應後派出所將處理動作"升級"?...(恕刪)



如果車主去派出所報案時報的是毀損
警察跟他說這不是故意的不能辦
那我們就會看到另一篇文說警察吃案了


豆花chen wrote:
如果車主去派出所報案...(恕刪)


所以我強調
派出所也不能照規矩來?

警察怕被人說吃案
毀損罪成立的要件有哪些,警察當時為何不提出讓對方知道
明明就沒有的事情要怎麼說吃案?
別人說你傻你就真的傻?

所以找了一條不應該成立的來提告(為了就是要讓對方案件成立)
讓提告人達到想要的目的

這樣算啥
誣告?
我有沒有理由對派出所提出我對案件的不滿?
他們處理程序有沒有問題
真的很棒棒
按程序做,不管毀損還是過失,警察
局都會打電話找你,目的是談和解。

倒車壓到盆栽都有人提強盜搶劫,,
這是技巧跟心情的問題

蒜精 wrote:
數日後對方報案
到派出所看到對方以"刑事毀損罪"提告
對方因為機車外殼有傷痕所以賠了幾千元
並已經和對方賠賞達成和解

本案例無人傷亡
且非故意(碰撞倒後有馬上將機車扶起)
因為有被拍到案發經過
證明非故意撞倒逃逸

非故意的情況下
派出所可以用"刑事"毀損罪通知我到案說明嗎?
這案例中居中的派出所有沒有程序上的問題呢?

側面了解
對方有請民代助理出面協助了解
所以派出所"副所長"親自打電話給我請我到派出所一趟
當然
對方有這樣的禮遇
我也找了"關係人"出來了解一下整件事情的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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