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v3688 wrote:
為什麼還要
由於在這火警之前有一件案件只是家裡在消毒(用水煙),但從外觀看就是冒出陣陣白煙
,且有濃濃的刺鼻味,鄰居報案有火警,我們到現場後管委會及員警都有到場,我們根據
消防法第十九條 (為達搶救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 ,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

但對應負 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我們立即決定破門
,等破到一半(鐵門已經凹掉了)
屋主回來馬上阻止我們,說只是在消毒,不應該破他的門,我們原以為也就沒人受傷或損失,我們就返隊了。沒想到幾天後屋主找議員向消防局投訴,叫我們要賠鐵門的錢(一萬三千五百塊)
,消防局追查下來,叫我們在現場有參與破門的學長寫報告
,錢還是要賠。有鑑於此,所以在這場火警中我們不敢隨便破門



不是我們不想破,只是破了很麻煩,不然對於破門我們有整興奮感


,
另外在門口等了一個小時,有火早就燒起來了,等了一個小時還沒看到火焰或是溫度升高,還有破門的必要嗎
大樓的屋內都有設探測器,可以到管理室看火警受信總機顯示該分區是否動作,若是應設探測器未設或是探測器故障就要追究責任區消防安檢是否確實。
消防隊就是這樣,自己綁死自己,有法卻不會用。
第十九條 (為達搶救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
,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
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消防法第十九條 (為達搶救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
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 ,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
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 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我們立即決定破門,等破到一半(鐵門已經凹掉了) 屋主回來馬上阻止我們,
說只是在消毒,不應該破他的門,我們原以為也就沒人受傷或損失,我們就返隊了。
沒想到幾天後屋主找議員向消防局投訴,叫我們要賠鐵門的錢(一萬三千五百塊),
消防局追查下來,叫我們在現場有參與破門的學長寫報告,錢還是要賠。
.........................無言的分隔線..............................
你們那個消防局頗令我無言....
要賠也不是破門的人賠.....
你們那個消防局應該要出面處理才是...
指揮官很重要....
說實在的...
探測器沒響並不代表不是火警..探測器也會故障..而且故障率很高
等了一個多小時火和煙沒有變大..也不盡然就絕對沒有火災...
你們破門的處置是正確的...公務員本該依法行政...
那要是以後都投鼠忌器不破門..
萬一真的火警...又會變成"業務過失".."廢弛職務"..
反正基層很可憐...
破也不是.不破也不是..
話說赤子以前在北部某縣市任職時...
我們分隊把人家的魚池水抽光光搶救隔壁的工廠火災..
(因為消防栓沒水..自來水公司停水了)
結果魚群死光光...
縣政府和消防局賠償魚池主人200多萬..
一毛錢都沒有跟下達抽水指令的指揮官和抽水的隊員收..
當然也沒有寫報告--
兩相比較..
消防局有沒有擔當...
就差很多了...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