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nhoewang wrote:
如果這位母親當時本人...(恕刪)


話是不錯, 但是這樣子如果能養成自然人或法人 "個人債務個人承擔" 的觀念, 那是不是不管銀行或個人對於錢要不要借人, 能夠有更審慎的考量呢 :)

不然, 像之前幾家大發現金卡或信用卡的銀行, 明明知道某些客戶根本沒有償還數十或數百萬的能力, 卻可以在他沒有提供擔保品的狀況下借給他這麼多錢. 那銀行心理是怎麼盤算的呢?? 是不是指望這些人的親屬會幫他背債呢?? 那這樣的銀行, 除了沒有暴力討債(但是他們可以把債權賣給討債公司:P), 沒有恐怖的高利率(但是現金卡信用卡利率一點也不低), 他們的心態跟地下錢莊又有什麼不同呢?? :)

話說回來, 拋棄繼承是債務與財產要一起拋棄的, 即便是在當事人過世之後好一段時間才拋棄 (法律上是 "知悉" 當事人過世之後一個月內, 所以就算是不看這個案例, 也有可能會有造成這種時間差的機會) . 在宣告拋棄之後, 宣告者在當事人死後, 不管是曾經或當下擁有當事人的財產的部份, 都是要追回的.
scrumhalf wrote:
我的意思是這樣的:假...(恕刪)


通常要像銀行借到1000萬 也不可能白借
你家的不動產或一些擔保品 都是設定質壓的 銀行哪有那麼笨




scrumhalf wrote:


我的意思是這樣的...(恕刪)


借錢的人都死了,還能怎樣?

如果還活著,銀行當然有權討錢

scrumhalf wrote:
我的意思是這樣的:假...(恕刪)


第一點, 所以銀行一般不會平白無故的就借出一千萬, 通常借的人要拿價值有一千萬的東西去抵押
第二點, 所以一般我們把錢借出去的時候就要想到父債子不償, 如果覺得對方償還能力有問題的話, 寧可不借
taiwanais wrote:
如果還活著,銀行當然有權討錢...(恕刪)


在本地的法律, 如果一個人欠錢但是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真的是拿他沒輒喔!!
其實我們的金融體系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那就是

"很多人可以靠奇怪的關係, 跟銀行借到他根本還不出的錢"

比如最近有很多什麼超貸案爆發, 都是一些人拿著不值那麼多錢的東西去抵押, 反而可以借到大量的現金
與其去質疑為什麼不能父債子償, 還不如想一想為什麼銀行可以這樣隨隨便便的就讓人家把現金大把大把的搬出來

swinhoewang wrote:
如果這位母親當時本人...(恕刪)


這不是「判例」喔 只是判決
這見解 其他法官不一定採喔

反小惡魔 wrote:
雖然感謝您分享這個消...(恕刪)


感謝提醒
改為法律知識 應該還OK吧
我想 這法官是考量「個案」情況
不同情況 當然會有不同判決

scrumhalf wrote:
他們家拿了一千萬去,
不管是花掉還是轉掉,
都是他們家用掉了,...(恕刪)
「個人」的債務, 不能擴及到「家庭」去, 除非當初借錢的時候, 是全家人都具名當保證人. 此外, 您又怎知, 錢借去了, 一定是被「全家人」花掉? 而不是他「自己一個人」花掉?

「父債子還」是古老社會中, 錢莊或貴族階級, 對於弱勢階級用來確保自身債權的一種單方面說法, 這種概念, 在現代金融引進「信用」制度之後, 已經被徹底打破, 借錢之前, 債權人就應該先評估對方的信用評等, 以及還款能力, 如果認為債務人本身的信用不足, 金融界另有「連帶保證人」制度, 可以確保債權, 而保證人不一定要是家人, 任何人均可以, 這樣的債權確保能力, 比只擴及家人要更有效得多.

若遇債務人死亡, 又無保證人, 以致債權無法取回, 這本來就是金融業的一種「風險」. 古代社會中, 有能力從事放款者, 大多居於高位並握有權勢, 她們不願意自己承擔呆帳的風險, 所以想出「父債子還」這樣的一種論調, 讓自己的放貸不必面對任何的風險. 但這種觀念, 在現代的社會中認為, 「放貸」也只是一種「商業行為」, 任何商業都有其風險存在, 從事放貸者, 應將「呆帳」視為本身的風險之一. 事實上, 現代金融中也設計了很多, 防止呆帳或轉嫁風險的制度, 不需要使用「負債子償」這種不平等的設計.

現在早已經沒有「父債子還」 這回事了, 只剩下地下錢莊還在拿這個說法去恐嚇人而已....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yymeow wrote:
話是不錯, 但是這樣...(恕刪)

我的意思是民法1154條的限定繼承
丙、丁當時有繼承事實,就應該辦理1154條的限定繼承
償還債務1000萬,剩餘債務600萬。

現在依判決拋棄繼承成立,原有1000萬財產充公,1600萬債務消滅。
那十年來這1000萬財產所衍生的利益呢?
充公? 還是當成債務償還?




分享一下一個關於拋棄繼承發生在我父親那邊家族的故事...
我不是很懂法律,但因為這故事讓我知道"身後債務會追討直系親屬,首先是兒女,然後是親兄弟姊妹"
而且拋棄繼承是有時限的喔... 好像是死者死後一個月內(不清楚,請版友補充一下吧)

我阿公生了五個小孩:二男三女,我爸是小兒子,所以由我大伯繼承老家的家業
說是家業,其實也只是老房子一棟跟一塊農地而已
但我大伯的大兒子聽說並沒學好,因為好賭,想簽六合彩就拿我大伯的名下的房子跟農地去跟銀行抵押
拿到的錢當然是,輸光了,而我大伯他們家更是無力償還債務

抵押的時候我大伯仍在世,之後過了一兩年大伯過世了
知道會繼承債務,我大伯的兩個兒子馬上去辦理拋棄繼承
因此銀行循線找上我爸跟我三個姑姑
想當然,我爸跟我幾個姑姑也是接到銀行通知,搞清事情就馬上去辦理拋棄繼承
但也因為我的第三個姑姑早就重度中風癱瘓,人在療養院,她的一子一女在外地工作根本不知道狀況
所以當銀行找上我三姑姑的子女要討債的時候,已經過了法律許可的拋棄繼承的時限了

但看官有無覺得奇怪,債務原本擁有人(我大伯)跟我三姑姑的子女根本不算直系親屬
怎麼債務從 我大伯->我三姑姑->我三姑姑的子女,最後由我三姑姑的子女來承擔呢?

那是因為我三姑姑因為未在時限內辦理拋棄繼承,因此法院判定我三姑姑繼承財產也繼承了債務
銀行找上我三姑姑的時候就馬上知道我三姑姑早已中風,不可能清償債務
因此找上我三姑姑的直系親屬,她的子女...

假如您是我三姑姑的子女,莫名奇妙從天而降一筆債務,您是何感想呢?

當然我要在此重申,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
後來,我三姑姑的子女去打拋棄繼承的官司勝訴了
好像就是因為法院單方面認定有通知到此人,但她其實是因為中風人在療養院,根本沒被通知道
後來重新辦理拋棄繼承,我三姑姑的子女免於背債的日子...

希望這樣的排版,看官們看的下去 囧rz
scrumhalf wrote:
他們家拿了一千萬去,
不管是花掉還是轉掉,
都是他們家用掉了,(恕刪)


兒女算是老天爺賜給父母的負債

父母不履行養育的義務,政府是可以把他抓去關的

其養育兒女,供給揮霍的錢,來源是哪都跟兒女無關,債務人還是父母,因為兒女是無知的

法律有其限制,親屬間的贈與一年不可超過一百萬

為的就是防堵脫產脫的太徹底

不過的確這世界上的大多宗教都有,兒女必須繼承父母的產業及其天生的罪與地位,這樣的觀念

EX.基督教 人類繼承了亞當來的天生罪性,長子必須得的名份
印度教 種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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