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nhoewang wrote:
如果這位母親當時本人...(恕刪)
話是不錯, 但是這樣子如果能養成自然人或法人 "個人債務個人承擔" 的觀念, 那是不是不管銀行或個人對於錢要不要借人, 能夠有更審慎的考量呢 :)
不然, 像之前幾家大發現金卡或信用卡的銀行, 明明知道某些客戶根本沒有償還數十或數百萬的能力, 卻可以在他沒有提供擔保品的狀況下借給他這麼多錢. 那銀行心理是怎麼盤算的呢?? 是不是指望這些人的親屬會幫他背債呢?? 那這樣的銀行, 除了沒有暴力討債(但是他們可以把債權賣給討債公司:P), 沒有恐怖的高利率(但是現金卡信用卡利率一點也不低), 他們的心態跟地下錢莊又有什麼不同呢?? :)
話說回來, 拋棄繼承是債務與財產要一起拋棄的, 即便是在當事人過世之後好一段時間才拋棄 (法律上是 "知悉" 當事人過世之後一個月內, 所以就算是不看這個案例, 也有可能會有造成這種時間差的機會) . 在宣告拋棄之後, 宣告者在當事人死後, 不管是曾經或當下擁有當事人的財產的部份, 都是要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