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e123 wrote:你太樂觀了你要找對...(恕刪) 你可能沒看清楚我的前提就是你只要找的到證據(人證或監視器等)你提出訴訟然後找他的朋友當人證之一法庭上說謊作不實證詞且經具結.................至於沒有證據的時候想用這一招也不是不可能我就遇過類似的例子被告跟證人在法庭上亂說被告在法律上當然沒有偽證罪的問題後來原告在開完偵查庭後在庭外遇到被告跟證人暗示證人他下一次會有新的物證證明他說謊(我確定他在唬爛)還沒走到門口證人就拉著被告擋住原告要談和解.........
superass wrote:你可能沒看清楚我的...(恕刪) 我知道你的意思它想說謊、辯護,就讓他去跟法官講但最後拿證據出來辯駁反推翻它讓他成立偽證罪PS:其實也不用私下放話,下次出庭直接拿人證、物證出來告不過因為我有反擊回去,就互毆了經一事不長一事,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神經病下次知道怎面對畢竟從沒愈過,確實也無法在第一時間知道該如何處置只是我也是真是的......怎會反擊....早知道它抓傷我後,揮我一拳完應該要想辦法跑回警察局想說如果就推我、踢我這種我都能接受,然後直接回警局可能是它揮我那一拳『臉頰』真的是....有點惹毛/激怒我...不過要是繼續在現場對峙,我想空手道的教練群應該會出來制止...
你這送到檢察官那,也只會給你個互毆,後下送到調解委員會為啥?就因為你還手...你還手...你還手.....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不管對方如何如何你,就因為你有還手那就是互毆為啥?去年8月中,莫名其妙的我被喝醉的惡鄰居父子幹譙和毆打互相提告傷害,各自驗傷今年初,地檢署開庭,檢查官就以我也有還手為由,以互毆結案下送調解委員會我也有人證,證明我是被毆後才還手,怎麼也該是正當防衛吧?到檢察官那沒用啊!所以,不論是誰先動手,只要雙方都有還手,就是互毆正當防衛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而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法立即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的情況下,而基於人類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在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一)緊急防衛情況存在: 行為人須正處於緊急防衛情況,方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反之,則不得主張正 當防衛。 1、侵害行為:凡是指一切即將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的行為。另外值得一提的, 動物攻擊人類的事實,非此所屬於侵害行為,應屬於緊急危難。但若動物是 被人操縱而攻擊他人,則應屬於侵害行為,則斯時動物與犯罪行為人的攻擊 工具是有異曲同工之處。例:當大雄走在路上,被鄰居狗咬傷,雖屬於破壞 大雄身體的法益,惟因狗無他人的教唆,故大雄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現在的侵害:必須是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違法的侵害: 指違法侵害或攻擊行為在客觀上違背社會評價,而無法容許規範使其合法化 ,受攻擊者對此類侵害或攻擊無忍受義務。例:當大雄被阿福與技安無緣故 的欺負,並用將大雄壓倒在地上(需指現在尚在進行的欺負過程),從社會價 值的認定都無法接受此情形,故大雄應有正當防衛可主張。(二)緊急防衛行為實施: 緊急防衛必須是現在違法的侵害或攻擊行為,故過去的攻擊行為、尚未發生的 侵害或攻擊行為,則不得成立此條件。 1、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必要者:防衛者的緊急防衛行為須是在客觀上足以認定 必要的。而所謂客觀上必要係指防衛行為可期待,且能立即終止或終結侵害 行為同時保證排除所受到的侵害行為。另外,防衛措施應考量侵害行為或攻 擊行為的方式、方法、情形、緩急、危險性等,並依理性的第三人考慮此情 形,是否有逾越正當防衛的條件。 2、防衛行為必須非屬防衛權的濫用:基於德國通說,社會倫理對於正當防衛的 限制有四(即是受侵害不可以採取防衛的措施),第一、無罪責的攻擊行為 ,第二、法益權衡性,第三、最近親屬關係,第四、可歸責要防衛者的不法 侵害。例:技安用赤手空拳打大雄,大雄不可以用槍來打技安。(三)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 防衛者在主觀上需認知或知道防衛的意思,故若是主觀係非出於防衛意思,但 客觀上係出於防衛的意思,亦無法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例:大雄事先已經安排 準備想打技安,只是為了避免刑事責任,故意安排設計技安。 綜合上述,防衛者須具備客觀上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及主觀要件為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方有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若符合正當防衛,其防衛者的法律效果,則應適用無罪或減輕或免除其刑,惟需注意的是故意挑撥引發他人的違法侵害,則無此正當防衛的適用,以及於互毆情形下,亦無適用。正當防衛?這只是寫好看的,台灣法律沒這東西------------------------樓下的證人有七,皆能證明我是再被毆後被迫還擊(二打一啊無奈啊!遇到個嫌小案麻煩的檢察官當時正是頂新案爆發時
worence wrote:我知道你的意思它想...(恕刪) 你都打回去了=_= 這樣就是互毆了 ~然後兩個都告傷害最後的結局就是兩個都撤告在台灣這種事情要聰明點1. 發生衝突記住附近有沒有監視器2. 監視器不會有聲音 所以重點在於手勢3. 記住手勢要手掌張開 有STOP! 不要讓對方靠近的 防衛的手勢4. 有了這個監視器也有拍到 你旁邊也有妳朋友當證人5. 以上有了上法庭去爭才有機會贏以上PS: 樓上的 你有人證 對方也有人證 所以檢察官也不會採信你們兩方所說的話所以記住 監視器要拍到你是在防衛才有機會打贏官司 !另外用類似近身的壓制對方在地上重摔至少影片看起來你是防衛 台灣只能這樣了
jwe123 wrote:你都打回去了=_=.所以記住 監視器要拍到你是在防衛才有機會打贏官司 ! ..(恕刪) +1我這次就是因為有影片 證明我沒還手才告贏的在法院,來聲援對方的公務人員.看到證據 氣到嘴都歪了
jwe123 wrote:是可以偷打 要拍不...(恕刪) 這實在很有風險對方硬說 是我打他 他只是推開我還找了2個不在場的公務人員當人證 告我 毀謗(他說他沒恐嚇 傷害)在法院還要求法官傳一堆 公務人員.他們可以證明 我平常就是壞人.這官司 要不是 錄音 錄影 人證 驗傷單 都有在那一堆公務人員 高級大團結下 說不定還沒法贏呢(在法院 對方一直強調 他兒女 都留學國外過 且住高級住宅區 希望 我不要靠近他們的高級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