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名店卻免開發票?這解釋....

風射手 wrote:
依稅法規定,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是供應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因此部分大眾飲食業者,可不受銷售額達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的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台北北門對面,撫臺洋樓隔壁的鄭記豬腳飯,高架橋沒拆之前不用開發票,高架橋拆了之後,不但發票開了,也漲價了,然後也愈來愈小碗了...
有人檢舉就有人去盯著算營業額
Mask1491 wrote:
營業額超過20萬就要...(恕刪)
不好意思,小弟並非針對某店家,只是太常看見這樣的現象,想不通為何大家都默默接受了。

台灣金牛 wrote:
有人檢舉就有人去盯...(恕刪)


阿牛,你平時賣冰有人去檢舉你免用統一發票嗎
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 F.A. Hayek
除此之外,想不通那張"黃色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為何上面不用寫清楚店家名稱和統一編號呢?這樣不是很容易可以假造?
有人知道這條法規的原因為何嗎?是因為怕收錢印發票太花時間嗎?既然如此,配套措施為何?如何合理課稅?應該要給誠實繳稅的國民一個合理說法!
或許政府會以查稅人力不足為理由而漠視一些逃漏稅的情況,但若能提高逃漏稅罰款或是檢舉獎金,也不失為一些輔助的方法

"依稅法規定,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是供應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因此部分大眾飲食業者,可不受銷售額達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的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風射手 wrote:
依據以下國稅局的解...(恕刪)

有賺錢就該繳稅,勞工超過一定額度就要繳稅
憑什麼有人不繳稅,這種名店賺得依定比勞工多
這就要問當初設計的人了
因為要開發票,表示要算進項與銷項

所以不是很單純的每個月固定繳多少錢

就必須去找 事務所的記帳士 幫申報

而且依稅法規定 還要做內帳 供查閱~~~~

原先設計20萬以下營業額,原是考慮到小型店家,營業額不高卻要多做這麼多事 而且還有可能算一算 是賠錢的

還來申報後 不用繳稅

那不如就收固定金額的稅金~~~~

我覺得更應該繳稅開發票的就是攤販.

店面還要租金水電以及裝潢攤提甚至清潔打掃人事等等.
現在隨便開個像樣的店不花個一兩百開不起來的.

而攤販呢?租金很少(跟店面比)以及水電(很少)更別說冷氣裝潢攤提人事這些.
有時想想,占用你我的道路,髒水油汙就往排水溝一倒,然後油煙噪音...更是你我承擔

然後呢?賣的東西有比店面便宜嗎?好像也沒有,然後時間一到拍拍屁股閃人.
免稅免紀錄什麼都不用.不見多的是攤販明明房子買好幾棟死都不搬店面嗎?

因為開店面的那個人是跟他租的阿

不小心流露出 wrote:
我覺得更應該繳稅開...(恕刪)


的確,有許多人在使用與消耗社會資源,卻只因政府法規漏洞或是執法不力,而不用回饋於社會,使得台灣的稅收過度偏重於受薪階級
政府應該統一要求任何交易都應開立發票或是收據,讓店家攤販的收支透明化,配合合理的免稅或優惠措施保護低收入戶,才能改善整體稅收!只是這樣的改變,沒有什麼立法委員或是政府官員敢去推動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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