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射手 wrote:依稅法規定,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是供應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因此部分大眾飲食業者,可不受銷售額達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的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台北北門對面,撫臺洋樓隔壁的鄭記豬腳飯,高架橋沒拆之前不用開發票,高架橋拆了之後,不但發票開了,也漲價了,然後也愈來愈小碗了...
有人知道這條法規的原因為何嗎?是因為怕收錢印發票太花時間嗎?既然如此,配套措施為何?如何合理課稅?應該要給誠實繳稅的國民一個合理說法!或許政府會以查稅人力不足為理由而漠視一些逃漏稅的情況,但若能提高逃漏稅罰款或是檢舉獎金,也不失為一些輔助的方法"依稅法規定,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是供應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因此部分大眾飲食業者,可不受銷售額達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的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這就要問當初設計的人了因為要開發票,表示要算進項與銷項所以不是很單純的每個月固定繳多少錢就必須去找 事務所的記帳士 幫申報而且依稅法規定 還要做內帳 供查閱~~~~原先設計20萬以下營業額,原是考慮到小型店家,營業額不高卻要多做這麼多事 而且還有可能算一算 是賠錢的還來申報後 不用繳稅那不如就收固定金額的稅金~~~~
我覺得更應該繳稅開發票的就是攤販.店面還要租金水電以及裝潢攤提甚至清潔打掃人事等等.現在隨便開個像樣的店不花個一兩百開不起來的.而攤販呢?租金很少(跟店面比)以及水電(很少)更別說冷氣裝潢攤提人事這些.有時想想,占用你我的道路,髒水油汙就往排水溝一倒,然後油煙噪音...更是你我承擔然後呢?賣的東西有比店面便宜嗎?好像也沒有,然後時間一到拍拍屁股閃人.免稅免紀錄什麼都不用.不見多的是攤販明明房子買好幾棟死都不搬店面嗎?因為開店面的那個人是跟他租的阿
不小心流露出 wrote:我覺得更應該繳稅開...(恕刪) 的確,有許多人在使用與消耗社會資源,卻只因政府法規漏洞或是執法不力,而不用回饋於社會,使得台灣的稅收過度偏重於受薪階級政府應該統一要求任何交易都應開立發票或是收據,讓店家攤販的收支透明化,配合合理的免稅或優惠措施保護低收入戶,才能改善整體稅收!只是這樣的改變,沒有什麼立法委員或是政府官員敢去推動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