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以下國稅局的解釋,看起來店家要開發票有一定條件與難度,請問各位覺得"開發票依法繳稅"這件事對店家是一種該去爭取的"優惠"嗎?為何不是反過來,只有某些特殊情況,才允許"店家"不用開發票呢?請問這對合法繳稅的國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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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是供應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因此部分大眾飲食業者,可不受銷售額達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的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然而,並不是經營上述餐飲業就可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仍有但書。國稅局官員表示,上述類型餐飲業者如果月營業額已達開立統一發票的標準,又符合下列5種情況,就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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