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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翰法律事務所:
父親或母親拋家棄子,反要子女扶養費,是否可行呢?
例1. 男子年輕時好賭又外遇離家,老年貧病需要被安置在安養機構,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妻兒負擔此筆開銷,但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判決男子從未盡過扶養責任,故妻兒不用負擔安養費用。
例2. 蕭男有房有地,自己種菜養活自己,以醫療費不夠,打官司要兩個兒子來支付各1萬元的扶養費,法院調查蕭男從孩子小時候就離家,孩子都是靠母親賣菜養活,加上現在有房有地,經濟狀況比雙兒都還要好,故裁定免除兄弟倆的扶養義務。
例3. 台東葉姓婦人經歷多次婚姻,目前經濟困難,低收入戶加上病痛還要扶養兩名沒有工作能力的子女,故希望3名較年長的子女每月各支付1萬元生活費,但葉姓婦人對於3名年長子女從小就不聞不問,故台東地方法院認為她的兒女有權豁免扶養責任,判她敗訴。
以上3例可知,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定位是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