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唉 原來法律是沒有辦法保護受害人的

在事實審的情況下,並未強制要求委任律師,
當然就不是必要的訴訟費要,
也就不可以向對方請求囉!
爛草莓東施效顰野百合。
LOTUS333 wrote:
我知道你雖然很幹.....(恕刪)


怎麼一下就知道再講我的胖白...


ilovesfsu wrote:
但現在各法院都會有法律諮詢處
也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利用


了解 星期一去問看看 感謝
其實你可以用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思考,
就算台灣像美國一樣,律師費用由對方負擔,
這會造成幾萬元以內的訴訟案件大量增加,
國家要花錢培育更多的法官、書記官、通譯、庭務員、律師來應付官司,
消費者自己也會比較不注意防止法律糾紛發生...
對整體社會經濟未必是好事
可是當真正需要時 又沒辦法用到囉
進入到訴訟的程度了? 法律我不熟, 但誠如其他大大們的建議,
您或許可以先由法律諮詢這方向下手, 看來這是個不花錢先問清楚的最好方法,
確認後再開始進行也不遲.. 不論如何, 總是為了自身的權利, 加油呀!!!
精神上的損失給他索賠就對了啦...
履試不爽!!!
mj23cw wrote:
精神上的損失給他索賠...(恕刪)


哦 對喔 忘了有這項
損失開新車的喜悅

ct-andy wrote:
損失開新車的喜悅


唉, 真要說起來我也是耶, 先AI雷達, 接著裝飾品冷氣口, 再來是天窗異音,
明天就要去查PCM的問題了, 想到就...唉...
台灣的法律似乎不能這麼作..或說不容易這樣做..比較像是一碼歸一碼

小弟日前也為家中不動產一事出過幾次庭..

首先先告對方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弄到後來找了律師..律師建議我們基於同一事實理由原聲明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撤銷..改請求判決塗銷抵押權..因為抵押權的事實未消滅..必須先讓自己站的住腳..

訴訟進行中,對方趁機申請拍賣裁定意欲逼和,並送交執行處執行,不得已..律師建議我們提起異議之訴
另打一案(律師提供諮詢代寫書狀不委任)由我個人自行打辯論庭,因為律師說九成把握

後案基於前案進行中,有足夠事實理由暫緩拍賣執行,便可專心打前案,幸好我家前案在一審就勝訴確定
再基於前案勝訴確定,拍賣裁定基於的事實理由不存在,後案輕鬆得勝(再等幾天應可勝訴確定),屆時可
再以判決確定書遞交執行處撤銷執行並取回異議之訴的保證金..

最後~~ 再基於上述三者,就有足夠的事實理由向對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以把過程中的費用損失
等另起一訴訟求償..這是律師的建議做法..不過目前只打算進行到取回保證金..因為實在太耗時間了..為
了幾萬元費用..實在划不來..加上我母親大人息事寧人慈悲為懷..我也就算了..


以上為燒燙燙的個人經驗..供您參考..

P.S : 好的律師帶你上天堂 不好的律師讓你住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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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那條法律是保護被害人過了

台灣的法律是在保護
1.有錢人
2.政治人物
教囡仔,講母語,講好聽ㄟ台灣話;幹,了不起,幹,你真行,幹,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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