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lkilos wrote:ykd521 wrote:更何況特別費的一半本來就有實質補貼性質這種說法,好像和最高法院的說法不同哦。 前朝為何不能把特別費定義清楚?因為一講清楚,不是所有人解套,就是所有人都有罪。你只要想一想:為何特別費不須單據一半可以直接匯入私人帳戶?為何--公款--能匯入私人帳戶?你只要想一想:為何國務機要費完全需要單據才能領?為何不能匯入私人帳戶?前朝:法務部:特別費屬實質補貼(不須單據的一半),南檢法院也判決特別費屬實質補貼,自己查一下吧,
pokq二世 wrote:問題是再捐一次之前還是沒主動歸還啊~(被揭發之後才歸還)犯罪事實是有的啊!這是法院宣判的可不是我說的喔~這宣判很有意義啊!!我從未看見過這種判法的~ 從你的圖可以看出,你只看到現在政府的無能,卻看不到前朝無能+貪腐的事實!都以捐了2次,何必歸還?更何況這是首長運用的權限!已捐做公益。被揭發?這只不過立委在作秀的行為,不是打到一堆自己人?連前朝的官員都知道,另一半屬實質補貼,卻不敢說清楚!因為想定某人的罪,卻又怕打到自己!
oysyy wrote:等到被發現了,就趕快捐錢出去,就當沒事了然後說,我捐的錢比A來的還多,所以我沒有A...... 但是如果捐的不夠多(因為錢都匯出國外去了~), 被抓包了.只好絕食抗議....(為何不乾脆自殺以示清白?)嘴砲一族意見,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