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用他人物品不被發現就沒事!?

rolkilos wrote:
ykd521 wrote:
更何況特別費的一半本來就有實質補貼性質
這種說法,好像和最高法院的說法不同哦。


前朝為何不能把特別費定義清楚?因為一講清楚,不是所有人解套,就是所有人都有罪。
你只要想一想:為何特別費不須單據一半可以直接匯入私人帳戶?為何--公款--能匯入私人帳戶?
你只要想一想:為何國務機要費完全需要單據才能領?為何不能匯入私人帳戶?

前朝:法務部:特別費屬實質補貼(不須單據的一半),南檢法院也判決特別費屬實質補貼,自己查一下吧,
pokq二世 wrote:
問題是再捐一次之前還是沒主動歸還啊~(被揭發之後才歸還)
犯罪事實是有的啊!這是法院宣判的可不是我說的喔~
這宣判很有意義啊!!我從未看見過這種判法的~

從你的圖可以看出,你只看到現在政府的無能,卻看不到前朝無能+貪腐的事實!
都以捐了2次,何必歸還?更何況這是首長運用的權限!已捐做公益。
被揭發?這只不過立委在作秀的行為,不是打到一堆自己人?連前朝的官員都知道,另一半屬實質補貼,卻不敢說清楚!因為想定某人的罪,卻又怕打到自己!
oysyy wrote:
等到被發現了,就趕快捐錢出去,就當沒事了
然後說,我捐的錢比A來的還多,所以我沒有A......


但是如果捐的不夠多(因為錢都匯出國外去了~), 被抓包了.
只好絕食抗議....(為何不乾脆自殺以示清白?)

嘴砲一族意見, 僅供參考
kn4624 wrote:
沒被發現怎麼會有事?...(恕刪)


應該是說: 被借用的當下沒有立即發現

而是事後發現車子有被移動過的跡象去調查後得知車子被[借用]

懂了嗎?
早知道那天我就帶著面罩,
讓人看不出來我是誰,
然後再把他痛打一頓,
事後再去醫院看他,
跟他說那天打你的人是我,
你所受的傷痛,
醫藥費我出啦!
沒事!!

以上是我看報紙才知道的,謝謝指教!
LOTUS333 wrote:
就像A錢一樣~沒被發現就不算A錢

就算被發現,只要法院判沒有,讓大家相信沒有就沒有了阿
我做的事不會錯啦,您說是吧?
民法上規定,
你家的土地如果被人佔有超過某年限,
這土地就變成人家的!
這個更強。
直接小偷(強盜)變物主,
那個偷油罪算什麼嘛~
引刀為一快,慷慨向天歌!

胱痊滷香釋迦 wrote:
民法上規定,
你家的...(恕刪)


這法律哪來的,我很有興趣!
那佔用公有地也成立嗎?
兩套標準,
至於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天賦人權,普世價值,聽聽就好!
認真你就輸了!!
唯有理性討論--謠言止於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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