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ysyy wrote:等到被發現了,就趕快捐錢出去,就當沒事了然後說,我捐的錢比A來的還多,所以我沒有A..) 說這個簡直廢話,既然要A,幹麻還要捐出比"A來的"還要多幾倍的錢?倒是有人號稱減半薪水,卻A走數億元。
pokq二世 wrote:那為什麼被發現了才捐呢?...(恕刪) 你把他以前說過的話再回顧一次,他是說--把錢再捐一次--,等於是說已經捐了2次了。更何況特別費的一半本來就有實質補貼性質,不要再辯論了,多說無義。
ykd521 wrote:你把他以前說過的話再...(恕刪) 問題是再捐一次之前還是沒主動歸還啊~(被揭發之後才歸還)犯罪事實是有的啊!這是法院宣判的可不是我說的喔~這宣判很有意義啊!!我從未看見過這種判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