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一則新聞: 偷騎機車停回原處 依竊油起訴

重點就是你借用別人的車, 但在車主發現前歸還的話就不算偷竊車子

只算偷竊汽油!?

真的可以這樣算喔?

看來我的法律常識要多加強了
文章關鍵字
"不告而取謂之偷",就算偷騎車再歸還,至少已經獲得不當的利益--消耗他人的汽油,不告知獲得允許而使用他人物品。
別被新聞誤導了!

請注意法官在分析客觀、主觀,其犯罪意圖上佔有的區別。

上法院,說錯話就會決定你的刑期了!
分開旅行,獨自拍照。
oysyy wrote:
等到被發現了,就趕快捐錢出去,就當沒事了
然後說,我捐的錢比A來的還多,所以我沒有A..)

說這個簡直廢話,既然要A,幹麻還要捐出比"A來的"還要多幾倍的錢?
倒是有人號稱減半薪水,卻A走數億元。
ykd521 wrote:
說這個簡直廢話,既然...(恕刪)


那為什麼被發現了才捐呢?

我偷您的錢被發現了還你多一點就沒事了嗎!?
pokq二世 wrote:
那為什麼被發現了才捐呢?
...(恕刪)

你把他以前說過的話再回顧一次,他是說--把錢再捐一次--,等於是說已經捐了2次了。
更何況特別費的一半本來就有實質補貼性質,不要再辯論了,多說無義。
ykd521 wrote:
你把他以前說過的話再...(恕刪)


問題是再捐一次之前還是沒主動歸還啊~(被揭發之後才歸還)

犯罪事實是有的啊!這是法院宣判的可不是我說的喔~

這宣判很有意義啊!!我從未看見過這種判法的~
ykd521 wrote:
你把他以前說過的話再...(恕刪)


很多人聽不懂啦~~你講在多也沒用的~~~
ykd521 wrote:
更何況特別費的一半本來就有實質補貼性質


這種說法,好像和最高法院的說法不同哦。
沒被發現怎麼會有事??

你的標題本身就是矛盾。

就你po的這件事就是被發現了,也和標題不符

有多少人偷了車會且可以在車主發現前放回去的?

別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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