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治法第16條第二項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此條文為罰業者,一般吸菸者違規只罰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請樓主更正主題,以免誤導鄉民.還是樓主為故意錯引,為讓民眾錯以為罰金為一萬以上五萬以下,請儘速更正.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公園如有吸煙區即可吸煙.如無則全面禁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