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
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依條文來看,公園應該是屬於第十六條第二項,以後去公園散步可以不必受二手煙之害了吧
菸害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