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三本漫畫上銬,會不會有點超過阿!!!!!

台灣警察都這樣
看到飆車族或不好惹的
無視

對付小孩子或婦女
很喜歡大張旗鼓??????????????????????????????????????


胡說八道,,

jackelhou wrote:
如果我的小孩拿了人家的橡皮擦
對方有要求我兒子歸還
我兒子卻置之不理
我除了會讓少年隊帶走外
...(恕刪)


網路上嘴砲人人會打

最好你在路上因輕微交通違規
(如市區超速3~5公里、紅燈右轉、轉彎未打燈...)
被交警攔下後,
如果他只是訓誡你一番就要放你走時,
你會義正詞嚴地對他說:

「請你開給我交通違規罰單,不開我就向警局督察室檢舉你」

如果漫畫店老闆說的是事實的話,那我覺得這一點都不過分~


sanoko wrote:
該女已經擺明了"擺爛"
也就是您所舉的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店家還要給他多少個機會呢…?
...(恕刪)


專業的人見解和閣下大相逕庭,
那麼是誰在誤導網友呢?

台灣法律網


又侵占罪之主觀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不能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惟侵占罪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762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王女:「係一年多前曾在內湖區的租書店租三本漫畫,搬家時不慎遺失,自己也忘記這件事,又因工作關係經常更換租屋處,她表示不曾收過地檢署或法院的開庭通知書」之說法若屬實(此與所涉侵占罪息息相關,偵查及審判時,應就此詳予調查),王女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僅是持有物延不交還,自難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論處之,應依約請求所積欠之租金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要舉證租借者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是十分困難的,
僅用當事人逾期不還、不接電話、不回留言是遠遠不夠的。

如果這麼容易告侵占成立,
多少欠銀行錢的人也逾期不還、不接電話、不回留言,
且金額超過三本書數百倍以上、
逾期2~3年以上者多的是,
那麼銀行都去告侵占就好了,
請告訴我實務上有成功過嗎?



rexjian wrote:
我國現行普通法院是三...(恕刪)



金額在某個限制下不能上訴到三審
可是你還是有到二審的訴訟的權利啊
哪來的違憲
法律觀念有薄弱到這種程度嗎

rexjian wrote:
網路上嘴砲人人會打最...(恕刪)



舉的例子真爛
已經沒招了嗎??
這位小姐是擺爛賴皮不理
套用你的例子
就像警察把我攔下來
結果我不理警察
要硬衝過去
你覺得我會有什麼下場
有可能會被警察以妨礙公務帶回分局吧
所以那位小姐才會被通緝
連狀況都搞不懂
就別再繼續丟臉下去了吧你

rexjian wrote:
專業的人見解和閣下大...(恕刪)


同意+1

銀行的呆帳都催不回來,警察快上銬

rexjian wrote:
專業的人見解和閣下大相逕庭,
那麼是誰在誤導網友呢?

台灣法律網


又侵占罪之主觀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不能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惟侵占罪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762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王女:「係一年多前曾在內湖區的租書店租三本漫畫,搬家時不慎遺失,自己也忘記這件事,又因工作關係經常更換租屋處,她表示不曾收過地檢署或法院的開庭通知書」之說法若屬實(此與所涉侵占罪息息相關,偵查及審判時,應就此詳予調查),王女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僅是持有物延不交還,自難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論處之,應依約請求所積欠之租金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要舉證租借者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是十分困難的,
僅用當事人逾期不還、不接電話、不回留言是遠遠不夠的。

如果這麼容易告侵占成立,
多少欠銀行錢的人也逾期不還、不接電話、不回留言,
且金額超過三本書數百倍以上、
逾期2~3年以上者多的是,
那麼銀行都去告侵占就好了,
請告訴我實務上有成功過嗎?



這位大大,我想有些事你可能一時間還沒理解得很清楚。
這次事件,是否構成侵占罪與是否能上銬帶走是兩回事。

你可能會很不服氣:
為啥?如果沒罪,那能這樣把人帶走?
問題癥結點就在這,
依照現在法治國家的原則,
一個案件在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官審判確定前,
誰能說某人所做得某行為是有罪的?
本件是不是能構成侵占罪,
也許大大你貼出的專業意見很厲害,
可以光看新聞就判斷是非對錯。
這點,我很佩服。

但是司法官們不能這樣做,
無論是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
都一定要有依據,證據明確才行,
如果被告都不到庭,不能瞭解被告的辯解或意見,
司法官又哪來清楚而明確的心證而下決定?

所以我說,也許從新聞上看來,
本件「似」不構成侵占罪。
但是逮捕被告到庭,本就是為了發現真相的程序,
與實體上被告是否有罪無關。

一點意見,和網友們分享。
犯法就犯法那來的那麼多理由,還扯到金額大不大的問題。

提告是被害人的權力,成不成案是檢察官的工作,有沒有罪由法院判決。被害人正當行使權力何錯之有?跟這個案件能不能被判侵佔有何關係?沒提告怎麼知道能不能成案?判決如何?

三本書不管是漫畫或小說,都是被害人的生財工具,生財工具被拿走遲不歸還,為何不能提告?

這三本書算一算也有500元的價值吧,如果今天老闆薪水少付你500元,你會不會去向老闆問,還是你會認為不過是500元就算了?
侵占罪的話,被害人和檢警機關要舉證證明行為人故意
請問故意要怎麼舉證?

借書忘記還很常見吧
更何況行為人還搬家收不到通知

要是借書忘記還構成侵占
那全國那麼多圖書館一年應該有幾萬件侵占案
宋太宗訓示公務員:「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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