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oko wrote:
該女已經擺明了"擺爛"
也就是您所舉的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店家還要給他多少個機會呢…?
...(恕刪)
專業的人見解和閣下大相逕庭,
那麼是誰在誤導網友呢?
台灣法律網
又侵占罪之主觀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不能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惟侵占罪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762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王女:「係一年多前曾在內湖區的租書店租三本漫畫,搬家時不慎遺失,自己也忘記這件事,又因工作關係經常更換租屋處,她表示不曾收過地檢署或法院的開庭通知書」之說法若屬實(此與所涉侵占罪息息相關,偵查及審判時,應就此詳予調查),王女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僅是持有物延不交還,自難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論處之,應依約請求所積欠之租金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要舉證租借者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是十分困難的,
僅用當事人逾期不還、不接電話、不回留言是遠遠不夠的。
如果這麼容易告侵占成立,
多少欠銀行錢的人也逾期不還、不接電話、不回留言,
且金額超過三本書數百倍以上、
逾期2~3年以上者多的是,
那麼銀行都去告侵占就好了,
請告訴我實務上有成功過嗎?
rexjian wrote:
專業的人見解和閣下大相逕庭,
那麼是誰在誤導網友呢?
台灣法律網
又侵占罪之主觀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不能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915號判例參照)。惟侵占罪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762號判例參照)。
從而,本案王女:「係一年多前曾在內湖區的租書店租三本漫畫,搬家時不慎遺失,自己也忘記這件事,又因工作關係經常更換租屋處,她表示不曾收過地檢署或法院的開庭通知書」之說法若屬實(此與所涉侵占罪息息相關,偵查及審判時,應就此詳予調查),王女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僅是持有物延不交還,自難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論處之,應依約請求所積欠之租金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要舉證租借者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是十分困難的,
僅用當事人逾期不還、不接電話、不回留言是遠遠不夠的。
如果這麼容易告侵占成立,
多少欠銀行錢的人也逾期不還、不接電話、不回留言,
且金額超過三本書數百倍以上、
逾期2~3年以上者多的是,
那麼銀行都去告侵占就好了,
請告訴我實務上有成功過嗎?
這位大大,我想有些事你可能一時間還沒理解得很清楚。
這次事件,是否構成侵占罪與是否能上銬帶走是兩回事。
你可能會很不服氣:
為啥?如果沒罪,那能這樣把人帶走?
問題癥結點就在這,
依照現在法治國家的原則,
一個案件在經過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官審判確定前,
誰能說某人所做得某行為是有罪的?
本件是不是能構成侵占罪,
也許大大你貼出的專業意見很厲害,
可以光看新聞就判斷是非對錯。
這點,我很佩服。
但是司法官們不能這樣做,
無論是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
都一定要有依據,證據明確才行,
如果被告都不到庭,不能瞭解被告的辯解或意見,
司法官又哪來清楚而明確的心證而下決定?
所以我說,也許從新聞上看來,
本件「似」不構成侵占罪。
但是逮捕被告到庭,本就是為了發現真相的程序,
與實體上被告是否有罪無關。
一點意見,和網友們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