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網友昨天竟然被警察上門逮捕了!

很簡單,可能就是標題寫錯而已
實務上,檢方或警察不可能單純為了妨害名譽這種不痛不癢的就上門逮捕
這種標題只能說是危恐天下不亂而已

就算真的上門逮捕好了(通緝或拘提或其它?)

我們應該要思考的就不是利菁有沒有被侵權,
而是政府竟然為了這種無聊小事浪費這麼多資源,
這是我們納稅的錢,竟然拿去做這種無聊小事,
司法院裡有一堆比這更重要的案子不審,花那麼多時間搞在一個藝人身上,

站在公眾利益的角度我只能說,

水晶骷顱 wrote:



護貝一下

你搞不好會是下一個被告的

...(恕刪)


會被菁哥告!不過因為是事實的陳述,不會被關啦!

ul486251 wrote:
很簡單,可能就是標題寫錯而已
實務上,檢方或警察不可能單純為了妨害名譽這種不痛不癢的就上門逮捕
這種標題只能說是危恐天下不亂而已

就算真的上門逮捕好了(通緝或拘提或其它?)

我們應該要思考的就不是利菁有沒有被侵權,
而是政府竟然為了這種無聊小事浪費這麼多資源,
這是我們納稅的錢,竟然拿去做這種無聊小事,
司法院裡有一堆比這更重要的案子不審,花那麼多時間搞在一個藝人身上,

站在公眾利益的角度我只能說...(恕刪)


你是認真的嗎?
最好是收到傳票都不去...警察不會找上門
cbmtvb wrote:
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恕刪)

在說什麼啊?
傳不到即拘...這是訴訟程序而已
有沒有言論自由...
是不是侵害到別人的名譽
是看法官的認定!

我想....所謂的自由 是以不侵犯他人自由.權力為限
沒有一個國家是完全的自由的!
在個人法律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權衡下....某些利益.自由是可以被限縮的!!
ul486251 wrote:
我們應該要思考的就不是利菁有沒有被侵權,
而是政府竟然為了這種無聊小事浪費這麼多資源,
這是我們納稅的錢,竟然拿去做這種無聊小事,
司法院裡有一堆比這更重要的案子不審,花那麼多時間搞在一個藝人身上,

站在公眾利益的角度我只能說

藝人不是人?
如果哪天當事人換成大大您?
您的被告一直不去開庭...
妳難道不會要求法官拘提被告?

別把納稅當成是要求國家依個人喜好辦事的神主牌!!
以公共利益而言...妳的說法才是侵犯到多數人的利益!!
和解就不用開庭了阿
但顯然有人不想和解

台灣沒有「言論自由」? 那我看台灣可能要把相關法條全給廢了,
大概才會有真的「言論自由」吧...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所以當事人如果覺得自己被誹謗, 那就要看他
提不提出告訴. 在台灣反而很多公眾人物被公開誹謗都是吞忍下去,
要不然就是虛晃兩招,講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有講跟沒講一樣
的話.

法律就是最後的防線, 踩了線就等著被告, 被告了就是要出庭,
傳了不到就是拘提,哪一點有問題了? 要是警察,法院沒有照程序這麼
做, 那就是瀆職知道嗎? 這事要是美國我看早就告翻了... 不過也
可能是因為常常在告,大家習以為常, 也不會有人拿這個出來做文章,
因為美國人暸解自由跟法律的關係, 不會像台灣這樣每隔一陣子只要
有人亂說話被告, 就一定會有人跳出來說台灣沒有「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不是自己訂的,有沒有去google一下「誹謗罪」,把法條
跟成立條件搞清楚先?

哪天有人因為性騷擾被告, 是不是也要跳出來喊一下台灣沒有性騷擾
的「自由」?告訴乃論罪性騷擾也是告訴乃論罪,也是當事人決定要不要告.
有人一定會覺得摸一下也叫犯罪,甚至沒動手沒動口,只是眼睛盯著看也叫
犯罪?還真是個沒有「自由」的國家啊....

這些愛在網路上亂講話被告,不出庭被警察拘提的人,跟騎車開車闖紅燈
被警察攔下來開單的人都一樣的, 被抓只是剛好而已, 哪一點值得同情?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isrcs5000 wrote:
你是認真的嗎?
最好是收到傳票都不去...警察不會找上門



我有說對方有收到傳票後,還是不去嗎?


我是針對這標題感到不以為然,
也沒有人知道這名被利菁告的網友是不是收到傳票後還是沒去開庭,至少我不知道

刑訴,以原就被,去開偵察庭或刑事庭根本不用跑太遠


另外講一下好了
實務上,妨害名譽不可能這麼容易就發拘票的

不然我隨便寫個狀紙去告網友公然侮辱或誹謗,就算明顯構成要件不符檢方也要幫我拘堤

是這樣嗎?若是這樣,問題只會更多

刑事訴訟程序不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richard7083 wrote:
藝人不是人?
如果哪天當事人換成大大您?
您的被告一直不去開庭...
妳難道不會要求法官拘提被告?

別把納稅當成是要求國家依個人喜好辦事的神主牌!!
以公共利益而言...妳的說法才是侵犯到多數人的利益!!




多數人都沒有實際經驗吧
也對啦,臺灣人都會避免訴訟


於理,這樣就要拘堤,會搞不完的

於情,別人更大條的罪都被這種無聊妨害名譽小事给耽擱住,哪個影響較大我想不用我多說了


個人看法,妨害名譽,抽象的東西,不痛不癢,有什麼好去搞的?
官司看了不少,我只能說實務處理跟規定是不盡然相同的
算了,懶的解釋,有人可能也看不懂我在講什麼,建議是自己去體會一次會學得比較快


對了補充一下
我沒有說利菁或被告網友誰錯誰對

只是單純對司法程序感到失望而已,雖然是無可避免,
讓一些重要的案子被政治人物作秀的誹謗案和無聊的小糾紛給耽擱住

至於利菁的節目我根本沒看過,只知道是個藝人而已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