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juan9 wrote:
既然這篇已經明顯和道歉啟事沒有關係
建議樓主改個標題,反正你的不服氣已經讓大家都感受到了


從頭把文看到這裡,其實我也蠻替樓主感到不服氣的
風流人間 wrote:


從頭把文看到這裡,其實我也蠻替樓主


謝謝你!! 但希望你不是為了胡椒餅來的...

ghip1011 wrote:
你如果看過樓主看法庭上現實的表現還能說得理不饒人,

我只能說,我肚量沒你大,都被庭上講到臉色不佳訓斥你這樣硬凹事情事會比較小等等話語...

為了這篇還特去翻前年我跟動保團體的戰文貼到這篇來說甘拜下風, 我是不知道該說啥啦!

起碼我跟別人爭論還沒去翻別人的陳年舊帳來奚落別人!

既然不想道歉,就不要道歉又說別人故意激怒你抓你把柄,還說我欠他一個道歉,

這道歉啟事是他跟我道歉還是我跟他道歉!!



我知道你還是很生氣,你法院說的狀況,我也看過

我也知道你的氣是不會消的,我同事之前被另一個下屬(副理同學)指鼻子多次罵小人還被錄音到

狀況也是這樣寫公開道歉涵,最後那個罵人的還是離職了,留下來的那個被罵的,現在快3~4四年

每次談到還是一樣火大,這個氣永遠不會消,但再氣也是傷自己身



主要是樓主以後不再犯比較重要,建議你放鬆一下讓他過去

除非後續樓主其他留言還是一樣狀況,再來說也不遲

ghip1011 wrote:
你少說一個刑事紀錄!...(恕刪)

刑事紀錄也是一堆人沒在怕的

風流人間 wrote:
從頭把文看到這裡,其...(恕刪)


加個不字就好

不道歉啟事
Raff_Hsuse 2013-04-22 23:52 wrote:
再次謝謝一些願意幫我說話的人,
或給我一些建議建言的鄉民們。

錯一次就夠了,虧吃一次也夠了!
遇到一些奇怪的人還真夠倒楣..

小弟我實在很高興在這遇到一些
志同道合、心地善良的朋友們,
有機會來松山可以找我一起玩,
我可以當地陪..
逛逛饒河街、五分埔,吃吃當地美食,或者來南港運動中心一起打個羽毛球,健身房運個動,游泳也好,也可以找我去彩虹橋慢跑...
我也喜歡丟丟保齡球..

那至於嗆來嗆去的事情,我比較不在行,也沒什麼興趣。 喜歡去回別人善意的文章,故意挑釁他人,這樣的行為對我來說簡直是吃飽太閒..
而且原來這種人是慣犯,幾乎沒事找事做,回覆他人的文章都是用挑釁惡質的口吻,我實在對這種人退避三舍...

不過也讓人有點同情..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期待我們相見,
但別再約我去法院了好嗎?
來饒河街,我還可以招待你(妳)吃個胡椒餅...

患難生忍耐,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盼望不至於羞愧。


樓主,開了棟道歉樓,又在裡面寫這些話,我這個路過的人實在覺得樓主.......

ghip1011 wrote:
你如果看過樓主看法庭...(恕刪)


真不甘心就再去提告吧
支持你告到底
早知不甘,就要堅持告到底
到法官那爭個輸嬴就好
何必在這後悔

雖然你在檢察官面前心不甘情不願的提出了和解條件
樓主也心不甘情不願的貼出了道歉啟事

雖然彼此都不甘心,但樓主也已經滿足了你不情願提出的條件
現在又看到你在這不情願
提出要撤消和解的想法

身為旁觀的鄉民,只覺得還真是無聊,
為了一句話糾結那麼多天
關掉電腦,去做些有意義的事吧
疾風怒雨,禽鳥戚戚;霽日光風,草木欣欣。可見天地不可一日無和氣,人心不可一日無喜神。

jiunyiu wrote:
樓主,開了棟道歉樓,又在裡面寫這些話,我這個路過的人實在覺得樓主.......


魚快上勾了,快沒救了下面法條給您參考參考

刑法第310條毀謗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二)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
1、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2、毀謗行為: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則屬毀謗行為。
例如: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構成普通侮辱罪;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毀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Raff_Hsuse wrote:
因101年11月27日發表春日路口紅綠燈設計問題,於11月29日回覆ghip1011的留言時用語不當,深感歉意。..(恕刪)

感受到您的歉意了!!!
不解的是原告在與你對談的發言中...曾說過
是我還是會注意,鄉下地方有遇過也只放左側.
但是一年開1萬5千公里左右叫不常開車,我不清楚要幾萬公里才符合你的標準...2萬,3萬,還是5萬
說話請客氣點..

說話請客氣點....這句話...若是我..我會心生畏懼...吃不下飯,睡不好覺,甚至會患了憂鬱症...無法工作...我想或許我會去報案..說對方在恐嚇我~~~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海斯勒 wrote:
恩 這麼小條就會會拉喔 讓她大到100公分搞不好會斷線.(恕刪)

如果她可以大到100公分...可能換我被她釣走!!!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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