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海皇 wrote:哦...所以就是怎樣...(恕刪) 其實以她的這種情況來嚴格認定,她根本沒有資格去要那三成耶!沒主動聯絡,去派出所也只是為了達到法條裡的規定〈讓錢有到警察機關過個水〉,根本不是她揀到時就主動拿過去的,她是真的沒有資格要!參考~民法第803條〈拾得人該做的〉,及805-1條第二項〈拾得人不能請求報償的限制〉厚,上次台南那件,讓我快把法條背起來了...
剛看到婦人接受東森新聞的電訪,婦人說:原本要包紅包給潘女,但以為只要包百分之三就可以了,但想不到是要百分之三十,所以婦人心裡有點不高興,而潘小姐以為婦人是極樂之捐。所以才會造成當事人想法有些落差。這也是為何警察會以為潘姓小姐主張十分之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