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xking wrote:他說的應該是 台南大...(恕刪) 沒錯!那一件難解的地方,在於那個學姐撿到錢,有主動去通知失主學妹!但這一件其實沒那麼複雜,看她和失主交涉的過程〈沒主動聯絡,她又沒拿去給派出所〉,根本就“資格不符”〈我是說拾得物求償,不是學校的那個什麼錢喔...〉
東方海皇 wrote:哦,原來如此,害我想...(恕刪) 想太多...拾得物相關法條,是民法第803到807-1,可以研究一下,然後就會發現,咱們潘同學法律學得不是很好喔...相關要件沒做到位,就要跟人家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