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海皇 wrote:
2012樓哈哈......(恕刪)
2013樓
我是第一個世界毀滅還能留言的生存者!!
不完美天使 wrote:
我只想說 , 民法規定可索取3成報酬 , 本來的用意是鼓勵大家歸還失物 , 卻也沒叫你一定得索取不可 , ...(恕刪)
iamdarlong0315 wrote:
我不懂法律如何敘述!
但是若索取報酬是為鼓勵歸還失物,又說不一定得索取報酬!
那不就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民法規定可索取3成報酬 , 本來的用意是鼓勵大家歸還失物 , 卻也沒叫你一定得索取不可"~ 的另一個意思不就是"也可以索取報酬"是法律許可的事情!
若百姓以道德標準來審度法律規範,那也可以說此條法律有"入人於罪"之嫌疑!
即使沒有入人於罪,那也等同幫助犯!
因為選擇可以索取報酬的人不為社會大眾所認同, 反而因此遭受大眾的譴責!
若然又有人因氣憤而出言辱罵該女,該女亦不堪受辱而提告...如此輾轉不息..大家競相為訟..此法不就如同惡法?更該早日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