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mtvb wrote:[...]個人以為言論自由的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而公眾人物可以告民眾誹謗的必要要件必須是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 我認為你完全沒有搞清楚"言論自由"的真諦... 舉例來說, 我對某人說:"我覺得你長得不漂亮", or "我覺得你長得不是很英俊", 這是個人的評論...如果是...."我看你就是一副妓女樣", or "我看你就生得一臉賤樣", 這叫污辱!!你能分別出以上兩種差別嗎? 別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了...
oox2x1x3xoo wrote:台灣眾多論壇有如「社會主義」國家的論壇,標榜著自由卻一點都不自由,還得掏錢加入VIP才開放權限有「好處」,這就是自由民主的『寶島臺灣」!...(恕刪) 拜託, 我花錢每年加入會員 (上個帳號)結果管妹給我砍帳號....火大不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