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網友昨天竟然被警察上門逮捕了!


ILOVEU9527 wrote:
很久以前就不看他/她...(恕刪)

納豆?你也拿個別人來講吧
管妹...是誰啊?
明明就是本名吳中銘的吳大哥、幹嘛老說自己雙性勒!
大家看看出處不可考的吳中銘國中時的帥氣模樣!明明就是個帥哥!何苦這樣摧殘身體呢?
如果只是描述事實的話,就沒關係~~~

反正我也不喜歡她,看到她轉台就可以了,不想讓自己忍受有的沒的。

cbmtvb wrote:
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

原來是這樣

為什是歹捕,是拒服刑嗎?

有犯罪也要經法院吧


kxyz wrote:
為什是歹捕,是拒服刑...(恕刪)


通常這種都是寄通知到案說明

看原告是在地檢署按鈴<<檢察官會傳喚到案

警察報案<<<只要名人或重大案件超積極的~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cbmtvb wrote:
[...]
個人以為言論自由的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而公眾人物可以告民眾誹謗的必要要件必須是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
[...]


我認為你完全沒有搞清楚"言論自由"的真諦...

舉例來說, 我對某人說:

"我覺得你長得不漂亮", or "我覺得你長得不是很英俊", 這是個人的評論...

如果是....

"我看你就是一副妓女樣", or "我看你就生得一臉賤樣", 這叫污辱!!


你能分別出以上兩種差別嗎? 別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了...


Hyla wrote:
我認為你完全沒有搞清...(恕刪)
你還真是簡單明瞭,一針見血.


oox2x1x3xoo wrote:
台灣眾多論壇有如「社會主義」國家的論壇,標榜著自由卻一點都不自由,還得掏錢加入VIP才開放權限有「好處」,這就是自由民主的『寶島臺灣」!
...(恕刪)


拜託, 我花錢每年加入會員 (上個帳號)
結果管妹給我砍帳號....

火大不繳了.
那可以反告他詐欺嗎?

惑媚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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