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車ing wrote:
請參考該人兄開板的另一個討論串 「[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 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你會發覺你誤會他了
他自己就是共識了啦,還用經過討論嗎? 這都不懂
是的, 請參考另一篇就可以知道網友 公路車ing 是對人不對事. 可以忽略他的言論
Dave5136 wrote:
比較大的爭議,可能是在慈濟醫院的鑑定這部分:「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或許有人認為這樣就「足以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了。但法院並不這麼認為。
Deray Xu wrote:法院不需要「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的證明。
…或法院認為這樣就「足以證明」「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了。但我並不這麼認為。
(而我不這麼認為的原因是根據專科醫生的解釋.)...(恕刪)
Deray Xu wrote:這「相關說法」能普遍適用於每個個案嗎?恐怕不行。每個「人」的心智狀態都是不同的。
…智障者家長總會, 心路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裡面的專家都有提出相關說法, 聽大家說不如聽專家說~
Deray Xu wrote:
以台安醫院的心理行為醫師的專業說出來的言論相信比法官看資料下的結論更可信.
恕刪)
Deray Xu wrote:
你知道這個測驗代表的意義? 測驗滿分代表什麼?
恕刪)
Deray Xu wrote:
你的意思是只要是法學院的學生, 刑法民法考試都滿分, 就都不會犯罪?(恕刪)
janushuang wrote:
Deray Xu wrote:
你的意思是只要是法學院的學生, 刑法民法考試都滿分, 就都不會犯罪?(恕刪)
我可沒說過這句話喔,大大,你又曲解了...啊嗚.....
法學院學生將來犯不犯罪都是看他自己,包括你,我都是....
公路車ing大,說的就是...(恕刪)




Deray Xu wrote:
公路車ing wrote:
請參考該人兄開板的另一個討論串 「[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 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你會發覺你誤會他了
他自己就是共識了啦,還用經過討論嗎? 這都不懂
是的, 請參考另一篇就可以知道網友 公路車ing 是對人不對事. 可以忽略他的言論
CUBE0125 wrote:
Deray Xu wrote:
關於225條以及對智...(恕刪)
關鍵字:"罪疑唯輕原則"
當窮盡證明方法而待證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的時候
法院必須作有利於"被告"的推定
至於為什麼要有利被告?
有興趣請自行用關鍵字去找出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