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公路車ing wrote:
請參考該人兄開板的另一個討論串 「[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 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你會發覺你誤會他了
他自己就是共識了啦,還用經過討論嗎? 這都不懂


是的, 請參考另一篇就可以知道網友 公路車ing 是對人不對事. 可以忽略他的言論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關於225條以及對智能障礙者性愛自由的言論, 我不予置評. (先喊個聲, 免得被誤解)
Dave5136 wrote:
比較大的爭議,可能是在慈濟醫院的鑑定這部分:「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或許有人認為這樣就「足以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了。但法院並不這麼認為。


或法院認為這樣就「足以證明」「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了。但我並不這麼認為。
(而我不這麼認為的原因是根據專科醫生的解釋.)

如果鑑定報告可以直接判斷「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就不會有爭議.(會換慈濟被批就是~)
如果鑑定報告已經註明「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卻解讀成「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也難怪會有爭議的.

智障者家長總會, 心路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裡面的專家都有提出相關說法, 聽大家說不如聽專家說~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或法院認為這樣就「足以證明」「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了。但我並不這麼認為。
(而我不這麼認為的原因是根據專科醫生的解釋.)...(恕刪)
法院不需要「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的證明。

重點是,如果不能證明「不能或不知抗拒」,也不能證明「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那麼就還是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Deray Xu wrote:
…智障者家長總會, 心路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裡面的專家都有提出相關說法, 聽大家說不如聽專家說~
這「相關說法」能普遍適用於每個個案嗎?恐怕不行。每個「人」的心智狀態都是不同的。

本案的正途,應該是發回更審時,檢方再提出足以證明「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的鑑定報告(例如再找一個不同的鑑定機構)。慈濟醫院的這個鑑定,只用了「可能」這樣的不確定字眼,甚至也沒說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要論罪的話,這樣是不夠的。
快停權了 wrote:
有爭議的性侵判決當然...(恕刪)

所以呢?
"酸"完法官又能怎樣?

遇到案子還是要給他們判啊
判的如己意就是法官英明
判的不如己意就是法官收錢有問題...............................

以這裡的標準就是
管你法官中間怎麼說理怎麼判斷怎麼認定事實怎麼適用法條
我鄉民都不想管也不想懂
我鄉民只在乎最後判決結果要判重一點就對了~
Deray Xu wrote:
關於225條以及對智...(恕刪)

關鍵字:"罪疑唯輕原則"

當窮盡證明方法而待證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的時候
法院必須作有利於"被告"的推定

至於為什麼要有利被告?
有興趣請自行用關鍵字去找出答案吧~

Deray Xu wrote:
以台安醫院的心理行為醫師的專業說出來的言論相信比法官看資料下的結論更可信.
恕刪)


醫師是專業的沒錯
但法官根據證據所做的結論也是專業
只不過這醫生的言論充其量不過是個人的言論罷了
或許他說的沒錯,但他也沒替A女診斷過呀
你這樣推崇他的說法,
那你的意思是和這家醫院有掛勾,趁機上來打廣告嗎?哈哈^^
還是要誤導我們這群廣大鄉民呢?呵呵^^
不過說真的我還真差點被你唬了,還好我我去看判決書,也看過(烤...肉...串)......討論串才來的!
Deray Xu wrote:
你知道這個測驗代表的意義? 測驗滿分代表什麼?
恕刪)

我以為,這代表第一證據,第二證據,第三還是證據...證明 A女是有能力說不的
這些在法院上(包括 慈濟醫院的診斷),經過專業人士或這案子的相關人(當然也包括醫師)具結的證據

Deray Xu wrote:
你的意思是只要是法學院的學生, 刑法民法考試都滿分, 就都不會犯罪?(恕刪)


我可沒說過這句話喔,大大,你又曲解了...啊嗚.....
法學院學生將來犯不犯罪都是看他自己,包括你,我都是....
公路車ing大,說的就是...
janus huang
其實也不抱期待在台灣法官了
前些日子肇事逃逸的法官之子
將來都要考司法官了 , 還能期待什麼呢?
janushuang wrote:
Deray Xu wrote:
你的意思是只要是法學院的學生, 刑法民法考試都滿分, 就都不會犯罪?(恕刪)



我可沒說過這句話喔,大大,你又曲解了...啊嗚.....
法學院學生將來犯不犯罪都是看他自己,包括你,我都是....
公路車ing大,說的就是...(恕刪)


不要扯到我啦↓請參考下文,我只對人不對事呢.... 請自動忽略我的言論 謝謝

Deray Xu wrote:
公路車ing wrote:
請參考該人兄開板的另一個討論串 「[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 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你會發覺你誤會他了
他自己就是共識了啦,還用經過討論嗎? 這都不懂



是的, 請參考另一篇就可以知道網友 公路車ing 是對人不對事. 可以忽略他的言論
CUBE0125 wrote:
所以呢?
"酸"完法官又能怎樣?...(恕刪)


吾人一般無錢無權無勢的老百姓還可以...

1.平日多燒香拜拜沒事多扶老婆婆過馬路,祈禱自己別落在這些 "天天流" 的法官手中...

2.效法香港打小人,打他小人頭打他小人腳,看看能不能讓這些 "天天流" 法官早日 "自然榮退"...
CUBE0125 wrote:
Deray Xu wrote:
關於225條以及對智...(恕刪)


關鍵字:"罪疑唯輕原則"

當窮盡證明方法而待證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的時候
法院必須作有利於"被告"的推定

至於為什麼要有利被告?
有興趣請自行用關鍵字去找出答案吧~


基本上我的論點就是 罪疑唯輕原則、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論原則 ( 意思都一樣 )

1. 法官的自由心證不能踰越法條
2. 法官的判決必須符合「證據裁判」、「程序正義」而非「道德正義」
3. 對於法官的判決不滿,如果不是法官判決不依照法條....那麼應該建議的是修法,而非法官恐龍

基本上我對於網友 Xu 很不能認同的是
1. 他的邏輯並未考慮上論點2....和罪疑唯輕原則 , 他考慮的都是 道德正義
2. 討論的語氣很差,當然我也不好.... 所以沒資格說他 ( 只能說我不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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