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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這樣是因為後來的代理商條款......
只要是國內有廠商代理之商品(有點忘了是那些東西)
就不能在國內販賣國外版之商品......


那SONY是不是可以告那些在國外買像機帶回國內賣的人??

這讓我想起一個新聞,有一個女性公務員,沒事就拿著錄音機抓辦公室裡人的小毛病,然後告他..
同事都被告得受不了

另外這個包子圖是誰的創作?
會不會哪天出了問題

樓主的新年還真慘,骨折又是官司纏身
真是太扯了吧!
我玩遙控飛機多年,也飛飛機多年了.
我們這一群人每次拍遙控飛機總是希望有更多人可以把我們的照片
po 到更多地方去,畢竟這是為我們遙控飛機的活動做推廣.
我們感激都來不及,怎麼會有人趁機勒索?
不過還是感謝樓主分享了這個經驗.畢竟靠網路照片在勒索人的人
愈來愈多.也給我一個提醒.
這位陳XX先生,這下紅了.任何認識他或跟他打交道者,可能要很小心.
不過樓主可以如此心平氣和的描述此事,處理此事,真令人敬佩.

哎呀....

大家別這樣....人非聖賢阿.....
(陳先生的網站留言板又多了一頁在罵阿...)

說不定哪位陳先生也只是一時財迷心竅吧.....

也許陳先生看了林先生的案例覺得可以如法泡製吧...

反正....70萬也沒得手....=ˇ=...

也是樓主犯錯在先...才有把柄讓人"疑似"敲竹槓麻~

人總有沖昏頭的時候...說不定林先生原本不是這樣的人....別為一件事情而否定他整個人....

大家這樣罵...樓主原本PO文的用意就扭曲了~

大家以後小心點就是了...



真是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大家別做壞事阿~~




REIBLUE wrote:

說不定哪位陳先生也只是一時財迷心竅吧.....

也許陳先生看了林先生的案例覺得可以如法泡製吧...

反正....70萬也沒得手....=ˇ=...

也是樓主犯錯在先...才有把柄讓人"疑似"敲竹槓麻~

人總有沖昏頭的時候...說不定林先生原本不是這樣的人....別為一件事情而否定他整個人....

大家這樣罵...樓主原本PO文的用意就扭曲了~

大家以後小心點就是了...


不~那位陳先生根本就不是一時財迷心竅的,我總覺得陳先生和林先生搞不好有合作~

還好是不起訴處份,否則開版人真的會完蛋~

的確樓主犯錯在先~才有把柄讓人"疑似"敲竹槓,請下次po文好好地小心點就是了~

我不相信林先生原本不是這樣的人~

的確也不能這樣罵,但這個爛人還要那麼高的賠償(開版人也寫了真的拿不出來阿)~

hoba wrote:
好,我來入坐一下好了
請你對大放厥詞的部份放馬過來如何?

我只是覺得,一開始只是件小事,若樓主有先跟對方要求,會在網路上放圖的人
你跟他要個授權轉貼會很困難嗎?
再者,就算不肯授權轉貼,用連結點選的方式,這樣子也不構成侵權不是?
(東西就放在那裡,你要看,自己去點就是)
而是一種直接取用的手段,這點,個人深深以為不妥

至於在網路上作人身攻擊就更不用說了,這是可大可小的事
若是說這樣講也不行,那隨便你說好了


hoba 說得真的是太對了!
"一開始只是件小事", 陳先生又何必把小事搞成要賠償七十萬之多呢?
"一種直接取用的手段,這點,個人深深以為不妥", 我也覺得很糟糕!
害我們全家心靈受害近乎半年!
這點要向誰求償?
只能怪 ue 自己太愛分享, 而且用直接取用的手段!
遇到有人深深以為不妥, 所以要上法院打官司?

我也鼓勵 ue 把文章分享出來!
各位大大千萬不要遇到此類分享又要上法院的事!
很痛苦的!
不是一個人, 而是一個家庭!

其實我們很想不要上法院, 賠錢了事的!
但是不論是打折前的超過百萬, 或是法院上提的七十萬,
都遠超過我們能負荷的範圍.

所以告訴各位以後像陳先生之類的好人, 被人家偷竊時,
請使用合理的價位, 我們犯錯一定會賠償的!
其實我們全家花在法律諮詢, 心靈受創等等費用,
換成金錢賠給陳先生應該或多或少可以滿足他的被偷損失.
但是陳先生選擇了太高的賠償, 要求上法院, 不但耗損社會資源,
也把我們要賠的金錢轉成法院訴訟等需求,
錢都給律師, 代書, 顧問, 法院了, 哪來的錢賠給陳先生,
實在是雙輸的局面!

這件小事若是一開始以合理價位賠償, 應該是雙贏的局面才是.
真的是辛苦你啦
總算可以告一個段落
你也放了心中大石
你的故事真的可以讓大家作個借鏡
引用東西要特別注意
一開始我們就告訴大家po這一篇的用意是什麼,我們也請大家要心平氣合的討論,不要對事件中的人事物再次作出批評,網路發言也是要自負文責的(如果有人要告你別說沒人提醒你),如果大家仍然要繼續對事件中的人事物繼續攻擊,該會員帳號將直接停權處理,另外請參加討論的網友注意發言態度和語氣,在這個討論串口水是沒有幫助的,如果網友間相互攻擊我們也一樣直接停權處理,請大家配合一同維護討論品質
真的不懂為什麼人們的世界總是隨著看似越來越進步的人權覺醒,而一步一步限制了人與人之間的那份真誠分享所見所得了耶......
還好還有各位及這裡啊,加油啦,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囉
eason wrote:
之前我曾經打算寫一篇文章介紹一本有趣的書
我也寫出了部份文章內容,但是又突然想到"是否"能寫出來?
後來也就草草作罷~~
在網路世界打轉了這麼久,我最大的感觸是
『每個人都要對自己所說的話、做的事付責任。』

說得再正確不過了. 大家習以為常的連結, 轉貼, 轉寄等等, 在不知不覺中都有違法的可能, 而且也可能會為自己引來很麻煩的後果.
至於版主要引用部份文章內容, 也許懂的人會說: 只要是明確標明出處, 且引用內容不要太多, 例如只是一句話或者數十字, 應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不過一般人都不是專家, 就算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大家畢竟不是法官, 萬一人家還是要找麻煩, 少不得還是有官司問題, 因此還是少用內容為宜.

到底原文是引用了原告多少張照片啊?

怎麼數位視野有人講
說引了二三十張
不但未註明出處還每張都打上mobile01的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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