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這樣是因為後來的代理商條款......
只要是國內有廠商代理之商品(有點忘了是那些東西)
就不能在國內販賣國外版之商品......
那SONY是不是可以告那些在國外買像機帶回國內賣的人??
這讓我想起一個新聞,有一個女性公務員,沒事就拿著錄音機抓辦公室裡人的小毛病,然後告他..
同事都被告得受不了
另外這個包子圖


會不會哪天出了問題

樓主的新年還真慘,骨折又是官司纏身
REIBLUE wrote:
說不定哪位陳先生也只是一時財迷心竅吧.....
也許陳先生看了林先生的案例覺得可以如法泡製吧...
反正....70萬也沒得手....=ˇ=...
也是樓主犯錯在先...才有把柄讓人"疑似"敲竹槓麻~
人總有沖昏頭的時候...說不定林先生原本不是這樣的人....別為一件事情而否定他整個人....
大家這樣罵...樓主原本PO文的用意就扭曲了~
大家以後小心點就是了...
hoba wrote:
好,我來入坐一下好了
請你對大放厥詞的部份放馬過來如何?
我只是覺得,一開始只是件小事,若樓主有先跟對方要求,會在網路上放圖的人
你跟他要個授權轉貼會很困難嗎?
再者,就算不肯授權轉貼,用連結點選的方式,這樣子也不構成侵權不是?
(東西就放在那裡,你要看,自己去點就是)
而是一種直接取用的手段,這點,個人深深以為不妥
至於在網路上作人身攻擊就更不用說了,這是可大可小的事
若是說這樣講也不行,那隨便你說好了
eason wrote:
之前我曾經打算寫一篇文章介紹一本有趣的書
我也寫出了部份文章內容,但是又突然想到"是否"能寫出來?
後來也就草草作罷~~
在網路世界打轉了這麼久,我最大的感觸是
『每個人都要對自己所說的話、做的事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