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fy6848 wrote:
閣下大抵肯認全國所有受薪階級,
悉數領就22K/M,
甚而~17K/M之譜,
方係與閣下前揭所謂「...要設計制度提供設備, 讓弱勢(鰥寡孤獨廢疾者...etc)
也有上跑道, 甚或奪冠的機會...」要旨,
容或若合符節!? ...(恕刪)
gofy6848 wrote:
竊以為教育補助立法之初,
旨在弭平高、低階職等公務員其子女受教育機會之差異影響,...(恕刪)
我認為你這兩段文的思考邏輯, 前後矛盾, 兩套標準
以你前面的論述, 公務員的教育輔助, 是種假平等
低階職等公務員應該自己爭氣點往上爬, 政府不該搞個教育輔助
當時政府根本也不該設立18%, 因為當時相對弱勢的公務員是因為自己不爭氣
不服氣, 就爭氣, 不要當公務員才對
還是說你以下的這段話, 在當時或者是對公務員不適用?
gofy6848 wrote:
<社會底層階級之家庭結構特徵>
=父母不成器
+自己不爭氣
+老婆又洩氣
+孩子沒志氣
以上只是個人對你的邏輯矛盾之處提出疑問
並非本人的原意, 我也沒有仇視或貶低公務員的意思
如有冒犯, 請多包涵
18%是制度的問題, 不該針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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