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幾種, 其中一類像數學 1+ 1 = 2 , 拿到月球去運算還是 1 + 1 = 2. 另外一類引起爭議的法律可以如此形容 -- 法律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就以代理商, 水貨商與原廠來講. 代理商為了取得獨家代理必須與原廠簽約, 除了簽約金每年還要繳付年費, 達成最低銷售額度 .... 表面上看來這件事沒什麼不合理之處, 我們不過就是沿用 [業界成規]. 問題是 [業界成規] 本身就有問題. 因為代理商必須負擔廣告費, 權利金與簽約金, 當然產品售價不可能和水貨商一樣低. 所以水貨 (gray market) 的存在有很大一部份來自於公司貨與水貨之間的價差.既然是原廠自己創造的遊戲規矩, 造成了這個水貨/平行輸入品的生存空間. 那麼顯而易見的, 原廠必須自行承擔後果, 而不是自己球員兼裁判的指稱 [水貨/平行輸入品] 為違法. 假設立法院/法院不分青紅皂白的認為 [水貨/平行輸入品] 為違法, 那就等於間接承認原製造廠的立法權威性, 贊同台灣民眾就是有義務負擔原製造廠額外要求的年費與權利金.不要忘了水貨與公司貨之爭其實是經濟問題 (售價差異), 任何企圖藉著以法律手段解決經濟問題的把戲終將以失敗收場. 根據老美信誓旦旦的 [經濟自由化原則] , 一家壟斷的代理商制度其實是嚴重違反 [全球化/自由化] 的最高指導原則, 這才是應該被改革的舊習陋規. 因為區域獨家代理其實就是違背自由化原則的區域獨家壟斷啊 !用法律來主張 [經濟壟斷/銷售壟斷/區域壟斷 ... 的自由] 合法嗎 ? 如果自由的邊界是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邊界, 那麼自由經濟的邊界也是以不妨礙他人的經濟自由為邊界. 據此推論, 代理商無權干涉水貨商販賣水貨/平行輸入品 . 換句話說, 原廠/代理商自己創造的價差, 不應該藉著立法的方式強迫消費者吸收 . 歸根究柢一句話 : [如果公司貨能壓到和水貨一樣的價格, 消費者還會選水貨嗎 ? ]
所以其實水貨有很大的法律模糊地帶,一切都是利益考量....我比較不相信水貨是一件一件私下運過來.而且理論上, 為了販賣的目的一件一件運, 已經不是單純的自用了.不過看起來法律是管不到,雖然有可能是違法的.我是傾向買公司貨, 至少出問題有苦主可以抓.真要買日本原裝我會直接去日本買.日本原裝日本製造的東西其實很好用.老實說即使是自己帶回台灣, 很少碰到要修理的.大多是用到不想用.....不過, 既然上面寫著日本國內才能販賣,至少知道買這些軟體並不是那麼正當就是了.雖然大部分情形不違法.
id2437 wrote:買兩隻米老鼠娃娃帶回...(恕刪) 其實應該說"自己從國外帶回來並沒有違法"你要買十隻米老鼠或十片原版片,都不會違法但是會有關稅問題,運氣不好被查到要補關稅但是"自己買回來在台灣賣" 如果該廠有授權台灣區代理商,就屬違法只有代理商有原廠授權銷售,代理商可以告你如果沒有代理商,也是違法,但是為什麼都沒事?因為其時也算是原版沒有公司會因為你賣了幾片原版片而打跨國侵權官司
其實歐美的重點就在於自創法律來解釋本身行為之合法性, 但一但深究其所謂之論述立法. 不難發現前後矛盾, 例外再例外的人為操縱手法. 別忘了法律的基本要求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既然做不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見文末所述 -- 迪士尼專享的半永久版權), 那這些條文根本已經喪失了法律的基本資格 !簡單的說歐美概念就是 [自以為是] -- Self-righteous 是也. 舉例而言: 二房風波之前, 老美對外經貿政策的主調是自由經濟. 尤其是保險金融等等美國的經濟強項, 美國一向主張 [開放市場自由競爭] 才是對的, 並且將此主張推銷往中南美洲與亞非洲甚至解體後的前蘇聯.問題是一但外國依照美國主張的 [開放市場自由競爭] 把本身的強勢產品銷往美國時, 美國馬上忘記 [自由競爭] 的主張, 絲毫不先反省本身產業結構是否缺乏競爭力的事實 (e.g. 時薪50~70美元的美國汽車工會會員, 賠光資本額還坐領百萬紅利的金融業高層) 反而立刻動用 [反傾銷訴訟] 以法律手段來掩護自己的產業弱項.遠一點的例子像是用手段搓掉加拿大的軍機工業http://en.wikipedia.org/wiki/CF-105_Arrow近一點的例子像是 [不甘市場被瓜分 美國鋼鐵業者對中國提起反傾銷訴訟]http://tw.money.yahoo.com/news_article/adbf/d_a_090410_2_1fs1l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官員,以及中國最大的鋼鐵製 造商寶鋼集團(600019-CN;Baosteel Group Corp)高層 周四稍早表示無法立刻回應該案件,但過去中國鋼鐵業 者曾表示,美國採取這種處理方式,純彰顯貿易保護主 義,並表示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中國製造商也絕不可能以低於成本的方式出口貨物。美國反傾銷措施 WTO再判違反國際貿易法http://www.ntdtv.com/xtr/b5/2009/02/05/a253731.html其實反過來想一想, 美國也好歐盟也罷, 哪個國家會在每一項產業上都能獨占鰲頭 , 每個主張都是正確而且公正無私的 ? 換句話說, 哪有可能美國所主張的著作權法就是正確的 ? 只是目前美國的軟體與視聽影音工業仍是強項, 所以美國動輒強力主張著作權, 真品平行輸入 .... 這類近乎無理的要求.http://zh.wikipedia.org/wiki/公有领域作品受永久版權保護的例子有巴里(J. M.Barrie)的《小飛俠》,這由英國政府賦予,只在英國境內生效。其餘作品,如迪士尼公司在法律上並不受永久版權保護,因為美國憲法規定版權必須有個限期。但這個限期延長了好幾次,使得保護期越來越久。評論家發現:版權延長恰恰發生在許多著名作品的版權將要失效之時。他們由此推論這些延期實際上是變相的永久版權保護。迪士尼和其它大出版商照例會為立法者的選舉活動提供巨額資金,據傳言這是以版權延期為交換的。沒說錯吧 ! 美國也是 [法律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如果拿出一個必須為財團 (e.g. 迪士尼)低頭量身定做的版權法來向其他國家施壓, 難道外國財團的利益就應該凌駕於本國法律理論上應該保障的公平與正義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