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專以"交通工具"作為加重傷害他人的罪責,
甚至比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第一項之刑責,
處三年以下還要重,
國內學說如許玉秀大法官認為,
這根本是歧視立法,
為什麼用棒球傷人,用刀砍人的傷害罪罪責,
遠低於用駕駛交通工具商人又非故意來的重??
對於駕駛交通的行為人有加重的的罪責。
但是,
若單純以遺棄罪觀點論斷的話,
損害只及於個人,
而肇事逃逸所侵害的社會法益,
不只大於個人的生命財產法益,
甚至路過的人的法益也受損害。
試想,
婦人的逃逸行為出於驚慌,
甚至對於逃逸的非故意,
但是因為該婦人沒有留在現場,
導致的擴大損害如因為丟了一個爛攤子,
而導致後來的人車追撞,
不妨將刑法185條第一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之刑責相比,
根本就有構成上開條文不作為犯之要件。
尤其是kiki0321大所提供的新聞文章提到,
該名婦人事後說謊脫罪,態度惡劣,無悛悔已過之態,
法官予以重判也不為過,
尚且只是區區10個月,
何來違反比例原則之有??
以個人感情上來說,
看見有人受傷眼見活活被燒死,
而尚且顧及自身利益衡量而逃跑者,
真的是世風日下。
或許也跟台灣社會的一般認知有關,
大家都覺得交通事故不管對錯,
有人受傷打官司輸定了,
官司一但輸了,
就敲竹槓敲得傾家蕩產,
造成大家遇到事情就跑,
不管別人死活,
是非對錯的顛倒,
造成冷情的社會現象,
也是無可厚非的觀念,
但一之為甚豈可在乎??
錯的觀念~~就要予以矯正,
同情眼淚有時候只會造成更多眼淚的落下。
這是我一個親友親身的經驗 他被一台機車 不知道是從後面超車不當或者是闖紅燈不清處, 反正對方是撞到他的側邊, 導致好像雙方雙雙倒地, 為何說是好像, 因為對方是年輕人, 很快的就把車騎到二十公尺外的路邊觀看, 但被撞的親友因為年紀大,且車子倒下壓到他老婆的腳, 還在四線道的正中間拉不起車子...這時那個機車的年輕人還在路邊看好戲,待我親友起身後,想說自己只有擦傷, 且該年輕人已經老早在路邊休息應該沒事就不跟他計較,且揮手示意表示沒關係,所以要走了,想不到對方竟然開口說: "不用賠償喔?" 我親友直覺這是敲竹槓 所以跟他說我也受傷就走了, 事後收到肇事逃逸提起公訴.
扯的是對方在車禍後還主動要求合解 ? 天底下就有這樣的怪事,自己覺得是被害人,然後要求合解? 而且還說謊說什麼他倒在地上看著我親友把車騎走不理會他. 當然我親友跟本不會給他錢,去合解庭只是要看他搞什麼鬼? 天底下還有被害人給加害人錢的道理? 而我親友要求開罰單的警察局調閱路口監視器, 警察完全不理, 不是說什麼案子不是他辦的需要等休假回來的警察陪同才能去調,不然就是說什麼已經走司法程序,需要的話檢察官會調..就這樣我親友去了三次都沒調到...我親友說要告對方,派出所也說"已經走司法程序,開庭的話可以一併告對方"... ..
更扯的是檢察官在偵訊時完全不理會我親友所要提出的證據, 還建議我親友跟對方合解, 或許可以不起訴或者緩起訴或者建議法官可以緩邢. 不解的是, 難道一個人有沒有犯罪或者犯罪的輕重是看他要不要合解嗎?依照刑事訴訟法指出如果真的犯肇事逃逸的人做以上行為確實檢察官可以從輕處理,但起訴書中說我親友"明知"駕車致人受傷.... 有沒有搞錯啊...倒在路中抬不起車子,老婆還被車子壓到腳的是我親友耶...誰會在那時候"明知"一個已經老早連人帶車騎到路邊邊看好戲的肇事者有受傷啊, 難道是要我親友受重傷才會變成是被害人嗎?
檢察官難道都不需先檢驗原告是否說謊嗎? 從一開始就認定我親友是肇事逃逸.什麼証據都沒調查,只憑一紙謊言..只能說謊言戰勝真理....
而在開過一次準備庭後, 法院最近直接宣判了...緩刑兩年..還要交付保護管束...更誇張的是另一方面駕照也被吊銷了 還要罰七千... 真想罵髒話, 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還好法官有佛心,只判緩型.... 又更扯的是 當法官問檢察官緩刑的意見時, 檢察官既然說"不宜緩邢"....難到就是我親友不願意聽他的話不願意跟一個做偽證的傢伙合解 ??所應得到的對待嗎?
這是什麼法律?j我看一堆人可能就是這樣在賺錢的, 故意跟你擦撞 然後說沒關係, 等你走後 再報警 然後說你肇事逃逸, 然後威脅要你合解給錢...我看你只能自認倒眉.... 這就是台灣司法.....不知道誰訂出來的刑法184-5條
目前我親友正準備上訴....
在台灣....到底誰能保護無助的善良老百姓?
在此只能警告大家....不問事實 先告先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