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ipe89sp wrote:
我在太平的一棟房子,...(恕刪)
所以我認為, 在法治的社會並不應該出現 "災民可以不用再繳貸款" 這樣的理論出現....
所謂的貸款購物, 是消費者先享受, 後付款的模式 --> 因此你已經使用過並享受過這樣商品了...
付錢是很天經地義的事, 就算身為災民, 也不能因此避掉這點....
這就好像: 車貸還沒付清, 車子卻被偷了.... 或是房貸還沒付清, 但是卻失火燒掉了....
不過....
就是因為是災民, 所以對方已經喪失了付款的能力, 因此無法清償貸款...
政府要做的, 不是即日起免除災民的貸款, 因為這會造成社會的不公義...
政府該做的, 是以下幾點方向:
1. 降低還款的難度 --> 比方說, 延長還款年限而不增加多餘的利息; 或是降低每期還款金額而不追加額外的利息; 或是暫停一段時間的繳費, 而不求償違約金或是滯納金
2. 提供相對應的工作, 讓災民可以重建還款能力 --> 這很重要, 因為有工作, 才有自信, 才比較不會胡思亂想; 況且有工作有收入, 災民相對比較有尊嚴, 也可以有能力還款
JasonQ wrote:
1. 降低還款的難度 --> 比方說, 延長還款年限而不增加多餘的利息; 或是降低每期還款金額而不追加額外的利息; 或是暫停一段時間的繳費, 而不求償違約金或是滯納金
2. 提供相對應的工作, 讓災民可以重建還款能力 --> 這很重要, 因為有工作, 才有自信, 才比較不會胡思亂想; 況且有工作有收入, 災民相對比較有尊嚴, 也可以有能力還款
第一點是通例,連卡債也都走一樣方式了,受災戶於情理上更可以透過降息延期的方法去進行,甚至可以切掉一部份本金
第二點實施上也有困難,提供相對應的工作指的是什麼?若工作機會均等,是否代表受災戶以外的失業戶要排在這些工作機會的後面,這裡可能都要有很好的配套
這兩點都還是有一樣的問題,成本誰來擔?第一點叫銀行負擔還是政府也要補助(當然直接讓銀行認列損失也不是錯拉,畢竟是天災風險)?第二點又有失業者排序的問題,現在失業問題嚴重,要怎麼去manage輔助受災戶優於一般失業戶就業?怎麼去生出這些工作機會?
只能說以後建議政府鼓勵或直接跟產險業者合作,強化未來重點區域的房屋保險,讓財務負擔從一開始就能被保障
eugenelin wrote:
第一點是通例,連卡債...(恕刪)
您提的意見很正確...
但是, 有幾點我認為可以討論一下:
1. 第一點中的利息部分 "第一點叫銀行負擔還是政府也要補助(當然直接讓銀行認列損失也不是錯拉,畢竟是天災風險)"
應該換個角度思考:
a. 利息的損失相對比整體貸款的損失還要低
b. 利息是多賺的, 對銀行來說少點利息只是少賺錢
假設100萬借給A 5年可以收5%利息, 借給B也收5%利息; A因故要展延還款期限, 所以延長到10年, 對銀行來說, 原本借給A五年以後可以借給B賺取5%利息, 結果現在算一算只能賺到Total 5% (來自A)的利息, 而非A+B = 10%的利息....
當然, 上述的例子是簡化到極限的案例....不代表真的就是這樣的操作方式, 不過基礎沒有改變
2. 您提的第二點的工作機會造成排擠的部份, 我坦白說, 一定會有...
但是這就像台大畢業的會排擠到文化畢業的電機系人員的工作機會一樣, 就算不是災民也會有相同的狀況....
更何況, 以現在災區需要復建的人力...這些都是目前多產生的工作機會...
軍方的人力僅在緊急階段, 接下來的重建工程, 遷村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災區自然生態復育工程....等等, 絕對都有人力上的需求
端看主事者的態度是不是能"將心比心"的去位受災戶規劃合適的工作
補充一點, 小弟對於與產險業者的配套措施不是很樂觀看待, 因為:
a. 產險業者是以獲利為出發點, 並非慈善單位 --> 所以高風險的地區並不會真的有產險業者心甘情願去承保
b. 就算有業者迫於政府的政策接受投保 --> 將來高風險地區的賠償問題很可能會造成業者的重大負擔...
況且, 以現在業者的心態大都是買100萬保險, 你要繳總保費99~100萬.... 這跟強迫高風險地區居民主動存款的意義差不多....
只不過, 如果在保單未到期前發生災害, 業者的損失會比較大.... (保單繳款期限滿了以後, 業者就沒啥損失了)
kaworu.liu wrote:
屋子倒了 貸款是還需要繳納的...只是銀行債權物消失而已
這樣才合理;合乎公平原則
況且保險公司都有風災險可以保
有保可申請理賠
JasonQ wrote:
所以我認為, 在法治的社會並不應該出現 "災民可以不用再繳貸款" 這樣的理論出現....
所謂的貸款購物, 是消費者先享受, 後付款的模式 --> 因此你已經使用過並享受過這樣商品了...
付錢是很天經地義的事, 就算身為災民, 也不能因此避掉這點....
這就好像: 車貸還沒付清, 車子卻被偷了.... 或是房貸還沒付清, 但是卻失火燒掉了....
不過....
就是因為是災民, 所以對方已經喪失了付款的能力, 因此無法清償貸款...
政府要做的, 不是即日起免除災民的貸款, 因為這會造成社會的不公義...
政府該做的, 是以下幾點方向:
1. 降低還款的難度 --> 比方說, 延長還款年限而不增加多餘的利息; 或是降低每期還款金額而不追加額外的利息; 或是暫停一段時間的繳費, 而不求償違約金或是滯納金
2. 提供相對應的工作, 讓災民可以重建還款能力 --> 這很重要, 因為有工作, 才有自信, 才比較不會胡思亂想; 況且有工作有收入, 災民相對比較有尊嚴, 也可以有能力還款
大推+1
一時是災民
不是一輩子都是災民
JasonQ wrote:
您提的意見很正確.....(恕刪)
這是公平原則...如果這邊開首例 是不是要溯及以前發生的 10年前921...還是要50年前87水災...
(這邊是說非全額負擔 而是請銀行只收回扣除已收回利息之外 環到本金就好 利息國家補貼給銀行 而不是連本金都不用環)
有時候是此例不可開 開了這社會就完蛋了...另外私人公司可以配合 但是要他列虧損怎可能
(難聽點的..總不能賺的時候不用分 陪的時候政府全賠)
政府是要給他魚竿 釣魚 而不是捕魚給他吃 那些災民自己也要自己學會釣魚 如果能捕魚更好...
說難聽點 很多原住民給他魚竿 不見的願意去釣魚...
現在有些給他組合屋還不住 拜託 921時候 中部大家有組合屋住就很感動了 還嫌棄...
當時大家互相幫忙 家裡堅固的 5坪客廳空間睡12個人 讓朋友晚上可以睡的安心
小小20坪房子 晚上住了快15人